土地出让收入征管职责缘何划转 征管更加高效有序 试点后将全面实施

摘要
【土地出让收入征管职责缘何划转 征管更加高效有序 试点后将全面实施】“划转工作只涉及征管机构的调整,并不涉及其他方面问题,特别是社会十分关注的分成、使用、管理等并没有变化,还是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研究员白景明分析说。白景明表示,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意义十分重大,“政府筹措收入的征管工作相对统一归口,有利于降低政府征管成本和缴费人遵从成本,使征管工作更加高效和公平有序”。“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部门征收政府收入的规模经济效应,节约征管成本,更好地促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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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发布通知明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决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统一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征管更加高效有序

  此次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的四项非税收入中,作为地方政府性基金收入主要组成部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备受关注。

  财政部统计显示,今年前4月,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本级收入23116亿元,同比增长36.8%,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21383亿元,同比增长35%。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明确,除该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划转工作只涉及征管机构的调整,并不涉及其他方面问题,特别是社会十分关注的分成、使用、管理等并没有变化,还是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原副院长、研究员白景明分析说。

  白景明表示,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意义十分重大,“政府筹措收入的征管工作相对统一归口,有利于降低政府征管成本和缴费人遵从成本,使征管工作更加高效和公平有序”。

  “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可以更好地发挥税务部门征收政府收入的规模经济效应,节约征管成本,更好地促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院长杨志勇说。

  试点后将全面实施

  划转工作实行先试点后推开的推进方式。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北、内蒙古、上海、浙江、安徽、青岛、云南以省(区、市)为单位开展征管职责划转试点,探索完善征缴流程、职责分工等,为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积累经验。暂未开展征管划转试点地区要积极做好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划转准备工作,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

  通知规定,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税务部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通知要求,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征收机关由税务总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确定。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实现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

  职责划转稳步推进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同年7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对开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等重点改革任务进行了具体部署。此次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也是落实中央方案精神的重要一步。

  近年来,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工作稳步推进。其中,2020年1月1日起,将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日前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开启了新时代我国税收治理的第三次变革,“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开展现代税费管理的重要举措,打造统一税费服务平台有助于提高征管效率、统筹财政资源”。

  “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税务部门,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做好衔接工作,形成协同共治合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更好体现新体制的新优势。”白景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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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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