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方财务顾问案例分享(含新租赁准则)

上市公司收购案例背景

上市公司实控人欠收购方债务,收购方认为当前上市公司股价较低,同意债转股,以实控人股份抵偿债务,抵债后,实控人不再为实控人,收购方成为实控人,披露详式权益变动书,券商出具核查意见。审核中,重点关注如下事项:

案例重点关注探讨

一、收购方资金来源的核查。为防止存在股份代持,影响上市公司股权清晰,存在隐性不符合股东资格的股东(如公务员),存在规避股东人数超200人情形,需要核查收购方资金流水,是否存在短期内大笔资金划入,资金正好与收购金额差不多,继续穿透核查打款方资金流水。当然,实务中,资金流水是极度隐私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勤勉尽责,尽可能的获得最上层级,比如,往上追溯到的账户资金很散,继续核查已经不切实可行,或者预计收效甚微,则可不再追查,或者已经追到款项是来自银行,并且有银行借款协议作支撑。

核查流水是手段之一,同时需要获取划转过程中,所涉及主体出具的不存在代持承诺。

二、收购方及其关联公司财务状况、经营范围。财务状况是否能够支撑其收购资金实力,以验证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同时看经营范围是否与上市公司关联,从而构成同业竞争或重大关联交易。比如,如果名下公司主要为供应链管理公司等专门搞投融资的,则其本身对资金需求就很大,那么其收购资金来源很可能不是自己的盈利所得,而是外部融资。

三、此外关于减持的限制。根据证监会[2017]9号《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上市公司大股东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不得减持股份。

根据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如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由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事实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办理有关当事人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4.8.2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协议转让控制权之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等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存在未清偿对上市公司负债、或者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所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形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承诺履行不受影响。

鉴于以上法规,上市公司实控人转让股份的,应当(1)不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形,否则转让受到限制;(2)如果存在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判决未满6个月,也不得转让。

这里对于资金占用做一下说明,作为收购方财务顾问,认定实控人对上市公司的欠款是否构成资金占用,需要依据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判断而做出,因此,对于本次收购的核查意见,需要对相关欠款事项作出充分的风险提示,同时,取得后续偿债安排访谈作为底稿。

四、收购后的重组计划。是否要更换上市公司董监高、是否计划改变上市公司主业,装入其他资产,走并购重组的道路,实现弯道上市。

作为收购方财务顾问,我们无需对上市公司财务真实性发表意见,无需核查,因此本案例未涉及较多的财务知识问题。

分享处罚案例所得

近期瑞华又遭罚,原因是在审计华泽钴镍(代码:000693)过程中,未能发现其虚假巨额应收票据在临近期末集中转入,又在次年4月集中转出。这个案件要求我们关注票据的核查,不仅仅是余额的盘点和函证,对于发生的过程也应当核查,获取票据备查簿,查看背书日期。此外由于审计人员很少有从事票据相关财务工作的经验,对票据开具、背书、记载等都知之甚少,因此通过该科目造假,比通过应收账款来的隐蔽,在以后的审计中,就得提防了。本公号文章对于票据的核查以及相关知识作了详尽的总结,相信参与前述审计的瑞华审计师们早日看到我们的文章,也许就不会有今日之处罚了。文章链接应收票据审查票据实务处理及部分概念理解

新租赁准则背景思考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新租赁准则,境外上市企业于2019年开始实施,避免境内外准则适用不一致,其他企业于2021年开始实施。允许追溯调整,调整执行新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即可,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对于新租赁准则,作如下补充:

旧租赁准则最大的问题在于,将租赁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前者未来租金支付义务是负债属性,租赁资产未来带来收益是资产属性,但报表中既不确认资产也不确认负债,只在租金支付时,作为成本费用会计处理。企业为了实现表外融资,可能会将融资购入资产转化为经营租赁,比如我要从银行贷款采购设备,报表上会形成负债,我让银行指定第三方购买设备,我去经营租赁,实现表外融资。准则虽然规定了融资租赁的符合条件,但实务中会设计合同绕开该规定,而分类为经营租赁,实现表外融资。

鉴于前述原因,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为防止表外融资,资产和义务初始确认均按照未来租金的折现值确认,对净资产没有任何影响,同时,支付租金义务确认为负债,后续用摊余成本计量;资产使用权确认为资产,后续折旧。

出租人会计继续保持不变。出租人仍然要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因此,新租赁准则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即,出租人的一项资产,在出租人报表和承租人报表中将同时体现。

致于一   成于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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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望、感恩、再见2018!

专注CPA实务、理论研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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