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揽子交易会计处理
【摘要】对于一揽子交易,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应用指南(2014)中有涉及,但并未详细说明,于是实务界、理论界都只知道有这么一个概念,具体如何处理,没有找到比较完整的解答,大概就是因为准则没有明确,CPA会计教材未将其列入学习范围,但是不学透,很难受,于是执着的我,通过查阅资料,硬着头皮将前辈们的文章进行了简单归纳,内容详见:
一、判定是否属于一揽子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对“一揽子交易”的判定作出了明确:
(1)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
(2)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
(3)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
(4)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二、会计处理
1、属于“一揽子交易”的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个别报表处理
(2)合并报表处理(已经形成合并了,也就不区分一揽子和非一揽子交易)
合并日,对于个别报表下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不需要调整,直接与子公司净资产抵消。同时,恢复合并前被合并方的留存收益、其他综合收益、专项储备、一般风险准备金等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
特别提示:对于非一揽子交易下,个别报表合并日前权益法调整,已确认有关损益、其他综合收益以及其他权益变动,在恢复合并方净资产项目时,应分别予以冲减,避免存在将子公司合并日前各净资产项目(除股本)重复算入合并报表。
2、属于“一揽子交易”的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1)个别报表处理
(2)合并报表处理(已经形成合并了,也就不区分一揽子和非一揽子交易)
可参照本公众号发布的长期股权投资转换简单小结之增资实现合并,这里不再累赘。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版)2015年第3期总第22
1、《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版)2015年第3期总第22期 作者:潘峰 谢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