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械斗黑幕:从肢解案、女人替男人顶包到宫廷“梃击案”

明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年)的某个端午节,大理寺卿王槩恐怕是过不好了。一连收阅两个惨绝人寰、疑云密布的械斗案,字里行间血肉横飞,还怎么吃得下粽子?按在明代,乡村械斗不算罕见,原因亦大同小异,争田地、争水源、争码头……但一般形似两军对垒,不会冲破大多数人类所能承受的心理极限。在漫长的职业生涯中,王槩什么稀奇古怪的事没见过?但此次遇到的这二起,简直是人神共愤,在王公厚厚的两部工作笔记中也实属罕见。
贵州某地,某年月日,路人无意中在荒郊野外发现大块的人体组织。经搜寻,共寻获12块,有2颗头颅、2副躯干、4只胳膊、4条腿。从切口来看,明显是被他人用刀具肢解的。此类状况通常指向两种可能:一是复仇,二是企图掩盖亡人的身份。换言之,歹徒应该是亡者认识的人。
好在找到的各部位基本保存完好,仵作的复原工作进行顺利,恢复出两具大致完整的人体。当地广邀居民进行辨认,确认了二人的身份。这二名不幸的遇害者是本地人郭英、董海。
那么,凶手是谁、为何行凶呢?追根溯源,又是“资源”惹的祸。贵州地处高原,崇山峻岭、千沟万壑,古时农耕技术低下、交通不便,封建领主及奴隶制、原始氏族并存,可谓一穷二白、封闭落后。明朝建立以来,在贵州设立卫所,从外地迁来大量屯军、家属、农民、手工业者和商贩,输入先进的生产工具、劳动组织形式,群策群力,厉行屯田。在明代初年还不会使用牛耕的贵州,生产力逐步提高,农、工、商业得到全面发展。然而,有了一点家底的众生对于“发展资源”的追求,丝毫也不弱于祖辈对“生存资源”的渴求。资源相对人数来说永远偏少,纠纷自然在所难免。
经查,郭英、董海两家和于海等人积怨甚深。于海似是一乡小霸,他精心策划,纠集于宝、侯八哥子、张兴、朱安、于宁等六名小兄弟,伺机出动,给赤手空拳的郭英、董海送去“惊喜”。于海一棍问候郭英,与后者的头部来一个“亲密接触”;张兴持“车幅”给董海“请安”,也正中其脑袋。由于他们的“礼节”过于隆重,郭英、董海立刻失去意识。
在于海的指使下,张兴持斧头把郭英的头当柴禾劈;侯八哥子拿出绳索,把董海的脖子看作卤鸭脖子来系。于海后来供称,郭、董二人就此断了气。接下来(注意时间过渡词,很重要)于海把刀递给于宝,教他剥下郭英、董海身上所穿的衣物,再练一练炖骨头汤必备的刀工。于宝不敢下手,甩给张兴去办。张兴弄出十二大块,也没有勇气再作进一步细分,匆忙用袋子装裹,赶一头驴子驮走,抛弃在荒野。
大概的过程没什么争议。但王槩注意到,贵州方面没有对一个关键细节作出明确的陈述,即上文提到的时间问题。仵作本应验明于海一伙是在郭英、董海离世后实施肢解的,还是在二人仍有生命体征时作出该残忍行为的,卷宗却对此语焉不详,在没有仵作检验结果为依据的情况下,直接按肢解活人论处。根据《大明律》,处理十分严厉:主谋于海处以凌迟,妻、子流放三千里,家财充作给受害人遗属的赔偿。从犯于宝、侯八哥子、张兴、朱安、于宁处以斩立决不待时。不过,于海之妻王氏已病故,无需流放;儿子于广招年仅十一岁且是一个双目失明的盲童,于海请求免除其子流放。
实际上,假如于海的供述属实,开始肢解时郭英、董海已咽气,于海作为主谋应处以斩首,随从有加害行为的处以绞决,无加害行为的流放三千里、杖一百。【原文:凡谋杀人造意者,斩。从而加功者,绞;不加功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杀讫乃坐。】
因此肢解时间的认定关系到处理的轻重和波及范围。而贵州方面忽略仵作检验结果,潦草定论,颇有可能是迫于此事民愤极大,郭、董两个家族人多势众、施加了巨大压力所致。
或许正是考虑到上述因素,王槩用少见的委婉语气驳回了原结论,指示贵州细查于海一伙实施肢解与郭、董去世的先后顺序,举出的理由是“辨明于海等人是否掩盖了其他严重的行为”。
想象王槩当时轻轻地叹了一口气,皱着眉头拿起第二本卷宗。
山东某地,陈家(当家人为陈卓子)和沈家(当家人为沈刚)这对冤家越结越深,拳来脚往,永无宁日。
明朝人重视人情伦理,明廷也极力规劝百姓以互相体谅、谦让为原则,在“生活共同圈”之内自行解决利益分歧,要求人们将民事纠纷报送里甲、乡贤调解处理,禁止直接提起诉讼,以维持和睦融洽的人伦秩序。然而,明代商品经济空前繁荣,平民文化发展壮大,物质利益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不断强化,传统“熟人社会”的调和方式往往不能定纷止争,而有司依然严严实实地锁闭着诉讼之门。这样一来,《大明律》所不能容忍的私力报复就难免一再出现了。
具体到陈、沈两家这里,陈卓子的朋友孟广出谋划策,纠合陈卓子等六十余人议定行动计划和日期。到了那一天,孟广、陈卓子、陈卓子的侄子陈义率领六十多名男丁,携带枪、鞭、“骨朵”、棍棒等兵器冲进沈刚家的院子,陈卓子的妻子尹氏、陈义的妻子吴喜儿拿着布口袋、被单跟从。孟广、陈卓子等人抓住沈刚的儿子沈某、沈刘伊等13人“戳打”,致沈家三人亡故。
三名受害者生前没有分家,“同财共居”,而且均未做过足以触犯极刑的行为,即《大明律》所谓“一家三口非死罪者”。孟广、陈卓子一方一次夺走“一家三口非死罪者”的生命,依照明律应付出比普通谋杀或斗殴致亡更高的代价。可是,从主谋孟广到从犯陈广儿,很多参与其事的男子报称“脱逃”,包括陈朴儿在内的另一部分陈家男丁报称“自缢身亡”。结果只把两名妇女——陈卓子妻尹氏、陈义妻吴喜儿定为“从而加功者”,即实施了加害行为的从犯,要处以“斩立决不待时”!
王槩发现,山东呈报的结论完全经不起推敲。笔者结合个人理解,将王槩的观点阐述如下:
1.孟广、陈卓子纠合60几名男子,对付沈刚家13人绰绰有余,为什么还要携带两个妇女?况且,尹氏、吴喜儿手无寸铁,仅仅提着布口袋、被单,明显只是承担装运沈家财物的任务,并无参与伤人之意图。
2.“从而加功者”的成立以动手施加伤害为要件,尹、吴二妇人所持布口袋、被单与亡者的伤痕、致命原因——锐器、钝器交替“戳打”丝毫也不匹配。卷宗也说不清两名妇人如何动手、对谁动手。
3.男性行为人不是“脱逃”、下落不明就是已经畏罪自尽,是不是太巧了?巧得很心虚。
4.身份认定乱七八糟,一会儿称陈义是陈卓子的侄子,一会儿又称是哥哥;一会儿说受害人沈刘伊妻是沈阿盛,一会儿又说沈妻是“盛氏”……通篇流露出东拼西凑的痕迹。
读过王槩的工作笔记,笔者感觉他堪称“明朝妇女之友”,三番五次为疑似蒙冤受屈的妇女仗义执言。这一回,他又一次拍案而起,严词痛批,予以驳回。笔者把王槩的批驳翻译成一句大白话:“这不就是一群男人犯事、让两个女人顶锅吗?”至于他们是怎么做到的,就要问当地的衙司了。
一百多年之后,明末宫廷三大疑案之“梃击案”于万历四十三年(1615年)发生,震惊了整个大明。彼时,如果人们能够读到王槩留下的工作笔记,想必会觉得“梃击案”谜一般的结局在意料之中。
万历四十三年,明神宗朱翊钧被迫册立皇长子朱常洛为皇太子已有14年。但人们仍不免猜测,未能册立心爱的郑贵妃所生之子朱常洵为继承人,明神宗始终耿耿于怀,郑贵妃必定心有不甘。
当年五月初四,男子张差受郑贵妃手下太监庞保、刘成唆使、协助,持木棍闯到慈庆宫,据说企图加害朱常洛。张差打伤了慈庆宫的守门太监,被朱常洛的内侍太监韩本用制服。
有人怀疑万贵妃为主谋,贵妃哭诉她不可能采用这种愚蠢的手段,庞保、刘成亦矢口否认张差的指证;也有人怀疑是朱常洛为了打击万贵妃势力而自导自演“苦肉计”,但方式同样太显笨拙。明神宗权衡利害,只公开处决张差,暗杀庞、刘二太监,把真相永久地沉埋于历史长河深处。
也许,之于明神宗和一百多年以前的地方衙司而言,是非曲直不是最重要的,维护自己所掌控的资源配置秩序才是第一要务。
本文参考资料:《明史》、明代王槩《王恭毅公驳稿》、《大明律集解附例》,张昀珠《官、民与法:明代社会司法实践研究》、何志玉《明代卫所屯田制与贵州地方经济发展:基于发展经济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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