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根:智慧法治,剑有所指势在必行
文/陈根
以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为人类生活拓宽了第二空间,推动着社会各个领域内的生产关系发生变革,比如数字经济、虚拟社交的兴起。而新兴技术的勃兴不仅造成了经济发展模式和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变,更深刻影响着新时代的法治建设。
这些技术集群合力促生了一种新的法治形态,即智慧法治。一方面,伴随着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产业规模持续扩大,传统法律体系向数字世界延伸;另一方面,法律与技术的融合成为显著的发展趋势,给法律的发展和进化开辟了新天地。
可以说,智慧法治是现代信息技术与法治建设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国家治理进入数字化时代的必然结果。其实现的不仅是法律装备与法治技术的变革,更是法治基本原理的全面重构。智慧法治的未来是可预见的未来,但在智慧法治到来前,社会仍需更多的武装。
智慧法治,拥有发展必然性
法律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是人类智慧的成果。不同的是,不同时代,“智慧法治”的形态并不相同。在科技相对落后的古代,智慧发挥首限于人的思维本身;近代科技的创造体现了人类智慧,但还未到达与人类智慧相比肩的地步。
但信息技术时代下,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人们能够感测、汇集、分析、整合、输出法治运行必要的关键信息,对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工作的各种需求作出智能响应,并运用到法治工作的装备、设施、程序、方式,法律供给、服务、救济的输出与接收的过程、环节,极大提高法治的效率、质量、效益。
可以说,在今天,以现代信息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为辅助,实行智能化法治建设和运行,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类的法治进入了一个新的“智慧”阶段。“智慧法治”成为信息化时代中网络技术、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与立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活动相结合的而使法治呈现动态运行过程的一种新的法治形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智慧法治的建设,拥有发展必然性。一方面,当前法治领域最大的痛点,就是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与有限的法治资源之间的不匹配。例如,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一直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自2015年4月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各级法院收件数量逐年上升,而司法责任制度的改革却使进入员额的法官比之前的办案法官减少了近三分之二。
在人力资源有限的前提下,要有效解决这些“供需矛盾”,必须全力推进法院信息化建设转型升级,更合理地分配法院内部审判资源,破解案多人少的难题,以最经济的司法成本实现审判质效。这就要求最大限度地聚合创新发展的法治动能,加快构建新的法治体系。
而通过人工智能、大数据、信息化等技术手段替代简单重复的人力资源,可以最大限度地释放法治动能,促进法治体系的创新发展。智慧法治能够有效实现法律体系和法治能力的现代化,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
另一方面,智慧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智慧法治所实现的不仅是法律装备与法治技术的变革,更是法治基本原理的全面重构。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
具体到司法领域,电子与网络技术的兴起精简了无数程序;在线服务和“云储存”功能,有效降低了诉讼成本。基于区块链技术无法人为篡改技术的融入则可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司法公证,剔除人为干扰。
智慧法治既是关于法治的一场数字革命,也是人们接近正义的一条捷径;既是提高法院“数据治理”管理能力,提升法院“数字辅助”服务水平的一次变革,也是法院建立信息资源智能服务体系的基础。
显然,法治建设和法治改革必须具备未来意识和愿景,掌握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掌握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方向。智慧法治就是“规制未来”的法治,具有“面向未来”的前瞻与预测功能。开启智慧法治建设,就是要表明,只有面向未来,才能赢得主动权,法治建设才能获得主动权。
大数据,引领智慧法治走向未来
数据是构成数字网络世界的基础,是物理世界中实体文字、声音图像、有形实物等物质客体的数字化表现形式。因此,大数据对于走向数字未来有着重要作用。当前,大数据在智慧法制中也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甚至已经逐步成为智慧法制用来预测和决策的工具。
大数据的独特性,决定了其在建立时的特殊性。毕竟,有什么样的数据库就会有什么样的审判员。尽管人工智能辅助司法裁判,可以以瑕疵提示指引审理过程,以节点监督再造审理流程,以预测模型优化决策输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司法效率,优化司法管理,但其前提却是一个客观优质的数据库。而数据一旦产生污染和偏见,也将带来更为严峻的现实不公。
此外,数据真实性、安全性、有效性也是法治信息化无法回避的现实挑战。其中,真实性是对数据的核心要求。没有真实准确的数据,就不可能在法治实施、监督及保障体系中实现精准预测、有效指导、科学决策。并且,失真数据的负面作用,将伴随信息网络的开放性不断辐射和传导,损害法治的科学性与权威性。
从安全性来看,智慧法治诞生于万物互联的“物联网”时代,在庞大的信息传输和协同交互系统中,任何一项安全纰漏,都可能导致整个系统的崩溃,因此,数据安全已经超越纯粹的技术范畴而上升至国家安全层面。
就有效性而言,国家治理汇集了来自不同领域的海量数据信息,有效性是从数据功能出发,要求从海量、动态、多样的数据中为依法治国集成有价值的信息资源。数据有效性的缺失,可能会带来治理方式与治理手段失灵的风险,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
智慧法治不是对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技术崇拜,不是要将信息、数据和智能上升为主体。相对于作为法治建设主体的人,它们永远只是客体。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创新、应用和发展应当以人类固有的道德、伦理、尊严及人格权利为根本基础,大数据人和工智能技术的研发应当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促进全人类福祉为最终依归。
智慧法治,需要立体规划
智慧法制是一项综合性和立体性的工程,在推进过程中,不可避免也会遇到诸多阻力。除了数据的中立性与安全性的问题,司法系统本身也将成为实现智慧法治的阻拦因素。
不可否认,智慧法治能在最大程度上剔除个人的情感以及外来的权力干预,可以严格的按照法律的契约精神进行执行,从而培养国民总体的法制意识。技术的逻辑令各项技术严格按照法律标准与司法程序进行司法,使其司法公平公正性不再被质疑。
然而,想要实现智慧法治,其前提是司法系统的接纳和创新尝试。而当前,在“法治中国”的背景下,一些地方法院,尤其是一些基层法院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地方人脉“保护伞”胡乱干预司法公正,其他一些地方基层法院法官自身专业素质受限制而导致的胡乱作为现象也存在。就比如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的朱慧呀法官,在其审理的案件中就存在着典型的“保护伞”扰乱司法问题,滥用权力公然违法导致冤假错案等问题。以及乐清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乐清柳市人民法庭的某副庭长,公然违法违规的随意开具跨地区法院受理案件的调查令供其利益往来者使用等。
可以说,智慧法制的建设也是需要一个不断重塑司法系统的过程,这其中,就需要多方的协同,尽可能的“智能化”。除了持续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最大限度保障司法系统的廉洁性外,还应辅之以技术来强化智能监督,加快推进智慧监察,提高大数据反腐能力,以预防司法腐败。
比如,大数据技术的提升,能够帮助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大数据收集反腐证据,从海量的数据中挖掘反腐信息,寻找腐败规律及运用反腐数据追逃追赃。通过系统的查询、分析、比对,对已有数据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并预警,能够及早发现违纪行为倾向。
再比如,通过对司法人员个人收入、家庭房产、经商办企业等个人有关事项设定预警条件,利用大数据平台的自动对比功能,对填报的个人事项进行有效核实,对超出一定幅度自动预警、提示提醒,实现多角度实时监督,从主体上杜绝智慧法制建设过程中会出现的“黑手”。
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智慧法制是科学技术与法治建设呈现交叉融合的产物,其表征着数字法治的未来方向。
建设智慧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题中应有的法治技术要求,是建立健全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社会治理的机制的关键,也是推进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模式创新,更是实现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良方。智慧法治,剑有所指,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