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权利继承遗产,继承人却要放弃继承,背后原因值得深思|林教头普法谈继承编司法解释020

林教头本篇提示

“林教头普法”平台将持续邀请专业律师写系列普法文章,本系列推出的关于《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的系列普法文章,让老百姓通俗易懂新出台的《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

此次邀请到深圳律师协会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林冰律师用数十篇短小、精炼、易懂、能用的普法文章来解读继承法律与老百姓生活的各种关系。

这个世界虽然天上掉馅饼的事情不多,但是真的掉下馅饼,一般人是不会拒绝的。但是在继承法领域,却存在着有遗产可以继承,但是继承人却选择了放弃继承的情况。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今天继续请林冰律师来林教头普法平台给大家进行普法。

放弃继承,这在继承法上是个大问题,有非常多的讲究,在此次的司法解释里面有六个条文涉及到放弃继承,因此林冰律师还是系统来说说这个事,同时也把这六个条文融合在文章中一并呈现。

第一、继承人一般什么情况下放弃继承?

我们根据实务经验归纳了以下一些放弃继承的原因:

1.为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志。比如,爷爷奶奶走了,虽然没有遗嘱,但是生前都表示,房产要给他们喜欢的孙子孙女,因此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纷纷表示放弃继承,让房产登记在孙子孙女名下;同样,也可能是父母没有遗嘱但生前都表示财产要给到某个特别困难的子女,其他子女在继承发生后纷纷主动放弃继承;

2.为了家庭孝道。比如,父亲走了,房产在父亲名下,虽然应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再做继承,各个子女都可以拥有房产的一部分,但是孝顺的各位子女都放弃继承,把房产全部过户到在世的母亲名下;

3.为了让遗产顺利交易。比如,继承发生后,由于办理继承分成繁琐,不如出售财产,而为了出售的便利,一部分不好办手续的继承人放弃继承,让其他继承人继承财产后再出卖;

4.为了不履行相应的义务。继承遗产往往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部分继承人因为不愿意履行纳税等法定义务、或者不愿意赡养老年人等等放弃继承;

5.为了不成为债务人。被继承人留有遗产的同时往往还对外有债务,部分继承人为避免成为债务人,因而放弃继承;

6.为了规避婚姻风险。比如,闹离婚的夫妻一方在没有离婚前发生继承财产的事实,一方为避免继承的财产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放弃继承。

看到这,问题来了,就算是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的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但他们是否真的可以放弃呢?来看看林冰律师对此的第二点看法。

第二、继承人能否放弃继承?

这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我们大概归纳一下:

1.可以放弃继承的情况:

上面第1、2、3点都可以自愿放弃继承的权利,法律不进行干预;

2.不可以放弃继承的情况(放弃继承无效的情况):

上面第4点属于不能放弃继承的,为了规避法定义务而放弃继承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具体在这次的司法解释也有规定:第三十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这条比较常见的情况是继承人有债务需要承担清偿责任,但却放弃继承,比如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债务(但无法证明是个人债务),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应负偿还责任,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仍应对死亡一方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比如继承人明知其负有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未清偿而放弃继承权,清偿债务系继承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势必导致其不能履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故该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应属无效。

3.要根据具体条件来看的情况:

上面第5、6点就属于不能一概而论的。

具体到第5点,即便放弃继承,也不能成为不承担债务的理由,司法实务中有多起案例能够说明,继承人即便放弃继承,但对被继承人财产仍然负有保管和清理及报告义务,如举证不能,则极有可能要承担偿还债务的可能,这种判例各地都有。有的发生在审判阶段,有的发生在执行阶段,要引起注意。在这里我们再进一步思考,随着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推行,将来在存在债务并且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将有更多的机会参与的遗产处理的过程中来。

具体到第6点,实践中也有争议,就是夫妻一方放弃继承是否需要配偶的同意,从目前的判例来看,基本是支持夫妻一方是可以单方面放弃继承的,而无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第三,如何放弃继承?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必须书面形式

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表示。“

该条也是这次司法解释改动较大的一条,旧版的继承法司法解释中,口头方式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者由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有效,现在则明确了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为准,且除了其他继承人之外还新增了“遗产管理人”作为书面表示的对象,这也是对应《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制度。

2.诉讼中法院口头方式转笔录的书面形式

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如果有继承人虽口头表示放弃继承,但拒绝在笔录上签名,不符合放弃继承的法定要件,应视为没有表示。当然,法院有释明的义务,以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第四、放弃继承有没有时间要求?

有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继承权纠纷是有诉讼时效的,但如果从继承权变成所有权纠纷,则可能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比如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其父生前某房产归其所有,为确认之诉,属于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人一旦接受继承的,取得物权的时点从继承开始时起算;反之,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五、放弃继承后能不能反悔?

根据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这条规定给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即使在遗产处理前这一不会产生太大影响的时间段,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行为也未必是合理的,而交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承认,这同时也需要律师的介入提供帮助。

看了上面这么多的问题,即便是放弃一项权利也是真不容易呀!看来一要仰望星空看天上有没有掉馅饼,还要脚踏实地,看看地上有没有陷阱,而法律就是最好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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