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拒绝当事人合理的调查取证申请,属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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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的相应诉讼过程中,出借人和借款人作为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都具有举证的义务。任何一方诉讼当事人不能举证时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的诉讼过程中,举证是一个重要的环节。

但是双方当事人或者聘请的律师,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不能去查询对方当事人的银行流水等重要证据的,这类重要证据又会涉及到案件事实的审理查明等重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当事人就会申请法院去调取相应的证据。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是为了解决当事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问题,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时,法院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而予以拒绝,本文就简要分析一下,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而被拒绝时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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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这是目前诉讼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法律依据,所以提醒民间借贷案件的出借人和借款人,为了证明自己在民事诉讼中的相应主张应当积极取证,如果由于自身的原因不能取证时,应当积极的申请法院去调取相应的证据。

二、审理借贷案件应调查而未调查银行流水,法院属于程序违法

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调取相应的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如果法院拒绝为诉讼案件当事人调取证据时。并且在未查明相应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做出相应的判决了,这显然是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为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在程序上属于违法审判法定程序,从而要导致原审判决被依法撤销或改判的情况。

三、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被拒绝后的处理措施

民间借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当申请法院依法调取证据而被法院拒绝,同时法院又在未审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做出了案件当事人不利的判决时,诉讼当事人应当采取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方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件当事人应当在上诉状或申请再审书中明确说明在原审中曾基于案件事实审理查明的需要,依法申请法院调取相应的证据,比如借贷双方的银行流水等等重要的证据,但法院予以拒绝的事实属于程序违法,属于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且申请上诉法院或再审法院裁定原审判决属于程序违法,要求发回重审或撤销原审判决,直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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