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台阶上摔伤引发的赔偿案!您身边的台阶设计符合国家标准吗?
综合天心区人民法院、北京晚报等
案例一、消费者娱乐城厕所台阶上摔伤
2014年6月10日凌晨,王英(化名)和朋友在长沙市某娱乐城的KTV唱歌,唱完歌准备回家前,她去了趟卫生间,结果摔倒在卫生间厕位台阶上。虽店主管对她受伤脚踝处喷涂了药物,但因伤势严重,王英被送往医院治疗。后经司法鉴定,王英左下肢骨折,构成八级伤残。王英多次与KTV经营者魏伟(化名)进行沟通无果,将魏伟告上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魏伟赔偿这次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根据双方举证、质证意见,结合当事人当庭陈述,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魏伟作为该娱乐城的经营者,应在其经营场所内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防止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尽管卫生间地面铺有大理石地板、厕位建在台阶上,但因卫生间内用水频繁,故卫生间地面存在安全隐患。虽保洁员在王英去卫生间时打扫了卫生,但不能表明当时地面是干燥的。卫生间墙上及台阶上贴有提醒标识,但根据卫生间的使用性质及构造特点,仅设置提醒标志不足以防止顾客因地滑摔倒,魏伟应承担责任。但王英作为成年人,对自身安全应具有相应的注意义务,当时尤其是在酒后去卫生间更应注意到卫生间湿滑的情况。因此,王英对自己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应对自己摔倒承担40%的责任,被告承担60%的责任。
案例二、老人景区游玩踩空摔倒
▶年过六旬的老人刘某在景区游玩至展品区时,一脚踩空摔倒在地,右脚骨颈骨折。刘某认为景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景区认为自己已经贴有注意台阶的标识,拒不赔偿。无奈之下,刘某将景区告上法庭。
经浙江省开化县法院实地调查后发现,出事的展品区有一个展台高于地面一个台阶的高度,不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涉案台阶存在缺陷是事故发生的诱因。但若老人家属能对老人尽到充分的照顾义务,则可以避免本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开化县法院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游客王女士在景区游玩时,下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十级伤残。后经江苏省句容法院调查发现,事发现场的台阶踏步高度和宽度均未达国家标准,且未设置警示标志,法院以此作为依据,一审判决事发台阶所属的公司赔偿王女士4万多元。
案例三、少了一级台阶,公园赔了摔倒老人4万多元
四、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度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