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罪名疑难精解】“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五个常见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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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的内容来源于《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转载请经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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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罪名适用与取证指引

作者:高建,朱兴亚

京东

目录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恶势力团伙”的认定

二、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行为的定性

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又犯本罪的数罪并罚

四、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行为的定性

五、集体劳资纠纷引发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定性

《刑事重点疑难问题二十八讲》目录(点击查看全书目录)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恶势力团伙”的认定

案例16-1 殷某1、殷某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参见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8刑终29号刑事裁定书】

争议焦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如何认定“恶势力团伙”?

裁判要点:殷某1、殷某2等人多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程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均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且系共同犯罪。殷某1、殷某2等人为谋求非法利益,纠集在一起,多次以老宅基地未征收安置、土地款、青苗费没有补偿等为由阻挠施工,以达到迫使当地政府和施工方满足他们无理要求,扰乱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有恶势力特征,属恶势力团伙犯罪。

二、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行为的定性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3〕25号,2013年7月19日施行)

一、对扰乱信访工作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6.聚众扰乱信访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依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4.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根据《人民警察法》第八条规定,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6.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又犯本罪的数罪并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2013年11月14日施行)

六、关于罪名的适用问题

……

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并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妨害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聚众扰乱医疗机构秩序行为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法发〔2014〕5号,2014年4月22日施行)

(二)在医疗机构私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悬挂横幅、堵塞大门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医疗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经劝说、警告无效的,要依法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依法带离现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聚众实施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依法予以治安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者扰乱其他公共秩序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案例16-2 陈某某、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参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刑初字第692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在医院闹事、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点:被告人陈某某、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疗单位正常的工作秩序,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医用器具、药品等财物损坏,在院病人延误治疗等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属首要分子,被告人陈某甲、朱某某、陈某乙属其他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属共同犯罪。

五、集体劳资纠纷引发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定性

案例16-3 钱某某等6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参见恩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恩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书】

争议焦点:对于由集体劳资争议引发的聚众行为,是否应当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裁判要点:被告人钱某某、田某某、刘某某、皮某、谭某、陈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加气站、公汽公司不能正常营业,的士不敢上路,某城区交通一度瘫痪,造成严重损失,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钱某某在该次事件的发展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和指挥的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在三年以上处刑;被告人田某某、刘某某、皮某、谭某、陈某在犯罪活动中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系积极参加者,应在三年以下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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