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社保网,保险网

天津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
一、为什么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答:制定《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主要是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以及“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工作要求,下放连续工龄审核工作权限,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解决政策盲点问题,加强管理服务,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二、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由哪个部门审核?

答:对于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期限在5年及以下的,由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超过5年的,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须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

三、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需要办理有哪些手续?

答:符合连续工龄审定或更正条件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审查并填写《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工龄审定表》或《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工龄更正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连续工龄审核(更正)花名册》(以下分别简称工龄审定表、工龄更正表、花名册),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签章后,按规定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复核;无存档机构和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直接报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复核。

审核、复核后的工龄审定表、工龄更正表应放入职工本人档案。花名册,市职工连续工龄会审小组留存一份,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留存两份(其中一份由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加盖公章后,于五个工作日内流转给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经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复核的,由会审小组复核后流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审核职工连续工龄需要提供哪些原始材料?

答:用人单位或各级存档机构在申报办理连续工龄审核手续时,必须提供本人档案、招收录用手续、调动、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材料、工资发放单、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以及1993年1月1日以后(原中央十一行业驻津单位为本行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后)在册等原始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市及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以此作为复核和审核的依据。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

五、工龄审定表有涂改或丢失应怎么办理?

答:对于工龄审定表有涂改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核查档案等相关材料。对于核查无误且涂改后信息与养老保险手册、社保经办系统记录信息均一致的,可以直接由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在涂改处签字盖章确认;对工龄审定表丢失的,应重新进行审核。

六、《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应怎么办理?

答:《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丢失的,由参保人员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负责补办,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区县社保分中心负责填写缴费记录并盖章。

七、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解除聘用合同人员进行连续工龄审核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及解除聘用合同人员进行连续工龄审核时需要提供,除按第四条规定的原始材料外,还应提供参保人员自辞职、辞退及解除聘用合同次月起参保缴费凭证、机关事业单位历年工资发放财务凭证、工资档案、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

八、《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连续工龄审定如何办理?

答:2012年7月1日《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的军人,其 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养老保险补助年限及待安置时间作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退役军人办理参保登记和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安置单位或存档部门应携带本人的《军人入伍登记表》、《军人转业、退役登记表》、养老保险转移凭证和汇款凭证等原始档案材料,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连续工龄审定手续。

九、《通知》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答:《通知》自2014年2月1日开始执行,同时启用新的《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审定表》与《天津市城镇职工连续工龄更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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