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材研讨】孙振发:什么叫“土地保有权”
朴述
今天是2021年5月10日,这是微信公众号“给奶奶讲历史”的第72篇文章。西欧封建庄园这个知识点,是统编、部编中学历史教材的“新”内容,之前的高、初中历史教材里没有讲到。这篇文章就聊聊和西欧封建庄园有关的“土地保有权”。
1缘起
《中外历史纲要(下)》第3课的第21页有个“学习拓展”,下面有这样一个材料:
英王亨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
任何人在林肯城城内按土地保有权购买土地,保有之达一年零一日,无人反对,而购买土地之人又能证明在此期间内,有声请权之人确在英格兰境内,但未提出异议,则予将准许此人在将来安然保有此项土地,一如其过去,不受任何干扰与迫害。
——周一良、吴于撞总主编,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
短短一段材料,一个“陌生”的概念“土地保有权”跃入眼帘,后面紧接着又出现两次“保有”,要搞清保有,须搞清“土地保有权”,这是进行“拓展”的前提。在本课的正文没有出现“土地保有权”这个概念,什么叫“土地保有权”,“保有”又是什么意思呢?
2寻找答案
在本课的正文中寻找,没有出现“土地保有权”这个概念,什么叫“土地保有权”呢?材料中的“保有”又是什么意思呢?
和新教材配套的《教师教学用书》“问题解答”的35页压根就没有提及“土地保有权”这个概念。
部编九年级上册《第8课 西欧庄园》第40页出现了和“土地保有权”极相似的概念“份地保有权”。是这样表述的:“自由农民是独立的小生产者,拥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有份地保有权,领主不能随意没收他们的土地。”
结合课文,很受容易给“份地保有权”下个定义。“份地保有权”就是自由农民对自己的份地享有领主不得随意没收的权利。份地保有权的权利主体是自由农民,对应的义务主体就是领主,领主不能随意没收已经分给农民的份地。
依据九年级课本对“份地保有权”的潜在解释,我们不妨给高一新教材的“土地保有权”下个定义:就是英国农民对其持有的土地享有不随意被收回的权利。
3问题来了
第3课的21页的“土地保有权”是指“就是英国农民对其持有的土地享有不随意被收回其耕种的权利”,这样的解释,还是不能太明白:什么叫“按土地保有权购买土地”?什么叫“保有之达一年零一日”?什么叫“在将来安然保有此项土地”?
一个材料3个“保有”,用上面对“土地保有权”的含义解释不通啊,难道这个材料的3个“保有”是不一样的意思。
材料:
英王亨利二世给予林肯城之特许状
任何人在林肯城城内按土地保有权购买土地,保有之达一年零一日,无人反对,而购买土地之人又能证明在此期间内,有声请权之人确在英格兰境内,但未提出异议,则予将准许此人在将来安然保有此项土地,一如其过去,不受任何干扰与迫害。
——周一良、吴于撞总主编,郭守田主编《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中古部分》
这段话能否这样翻译:
任何人在林肯城城内购买拥有土地保有权的土地,持有达一年零一天的,若无人异议,而购买土地的人又能证明在此期间内,有异议权的人没有提出异议,则给予购买这块土地的人一如过去享有这块土地原来的保有权,不受任何人的干扰与迫害。
4太难了,资料
这段材料郭守田主编,“土地保有权”是英国法律概念,在中国法律条文里却没有,中国法律语境中熟悉的是“所有”、“享有”、“占有”、“持有”,没有“保有”一说,加上又是文言文,这让中国师生的阅读理解成为问题。
另外郭守田主编的《世界通史资料选辑》从上面这段材料的3个“保有”看,翻译过来时是不是有些问题,笔者对此保留谨慎的怀疑。新教材的87页的'学思之窗’中王铁崖、田如萱编的《国际资料选编》也是文言文,也不合今天中文的语法习惯,是不是可以对这些“资料”进行再翻译,或者干脆附有外语原文。若有疑惑,也可方便让师生对原文进行翻译。
2021年5月10日
孙振发黄山梅城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