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法官”时代,我们离正义更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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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充斥恐惧的时代,不仅是实际的恐惧,也是意识形态发明的各种恐惧。这也是技术的时代,技术目标与技术手段压抑着常识的运转,只有技术变得显眼。

因此对于运行在互联网中的司法体系,我们进入到一个全民代理人的时代,在很多纠纷中,我们易于选边站,快进到互相审判和罪名的安排中,然后找到渠道,开始技术的对抗。

这恰恰成为对旁观者法律素养需要的迫切和难度。当一个有常识的人,比当一个看似追求正义的网络代理人要困难得多,需要大得多的勇气和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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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李厚辰

互联网彻底改变了公共正义的面貌,在很多领域,我们还认为,互联网的公共舆论似乎不产生实际的行动,而仅限于对人的观念的影响或意见的交换。
但对司法和公正领域,互联网却产生着相对实质性的影响,提供线索的集体举报、集体报案、集体寻求行政处罚等行为已越来越多。在网上,众人一起挖掘证据,讨论,基于网络的蛛丝马迹拼凑案情,也成为一种众包“探案”模式。
在一些立案受阻时,有些人也会通过涌入各种官微留言私信,或拨打相关征询电话的方式,产生舆论的施压。
在某种图景里,这是一个热血沸腾,也有众人互助意味的,与司法系统打交道的方式。甚至,如果再添加上个体或群体面临整体的、系统性的司法困境的想象,这样的集体行为还显得有些英雄主义的情结。
在过去这是难以想象的,不管是信息的流通,对远在外地的一件案情的掌握和当事人的了解,以及个人与司法系统的沟通窗口,都彻底被互联网塑造了,它让公民拥有真实感地参与到一个他人的正义诉求的过程中。
那么,这可以是有帮助的,也可以是危险的。
01.

代理人与公民

我们先从律师,即诉讼代理人的角度来进入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因为今天的网络公正参与,在一个重要的方面与诉讼代理人的方式高度类似。
我想拥有基础法律常识的人,都不会认为律师为当事人诉求权利是错误的,即便这个当事人的权利与公共利益违背。毕竟司法是一个对抗性过程,既然律师为当事人辩护,即在最大可能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这首先得与诉讼的对手针锋相对,不管对方是公诉人,还是民事诉讼中的对手。其次律师也不必考虑对社会的影响,不管是实际功利的,还是对观念的影响。例如即使民众认为其当事人罪大恶极,打破人们的一切正当信念,律师依然有立场为他进行甚至是无罪的辩护。
因此律师不必综观对整体社会的影响,不必考虑辩护的完全客观性,可以隐瞒,用修辞的手法拼接故事,可以用单向度的视角看待案情。有现代意识的公民不会称这样的行为“颠倒黑白”,反而会认为这是一种职业操守。

那么当事人自己呢?面临司法的对抗,我们是否会要求他充分共情和考虑对方,以及要求他综观对整个社会的影响?也不会,在这样一个针锋相对的环境中,当事人可以完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言行。在法律对抗的情境下,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还有当事人的亲属呢?我想如果他们保持与当事人一致的心态和视角,同样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当事人、当事人的亲属和当事人的代理人,我们可以将他们看作一个联盟,这个联盟可以拥有一个完全单向度的视角。

那么当事人的朋友呢?同情当事人的网友呢?这将推及到所有的公民,我们可以因为职业、年龄、爱好、生活习惯的类似和困境的共鸣等因素,而选择加入这个联盟,加上互联网带来的参与可能性,投身到一个纠纷中,积极而单向度地支持一方吗?

02.

保护你的,也在保护你的潜在对手

这种单向度的支持意味着什么?在我们面对一个实际纠纷的时候,会产生什么实质性的影响吗?答案是,会有根本性的影响。
我们就从“立案”这个在网上最容易引起争议,也确实是最关键的流程谈起。
在网上,我们经常就是否立案、如何能够立案、这个关于立案的决定是否公平产生巨大的争议。因为“立案”确实是司法系统的一个转折点。在普通人报案后,立案前的阶段叫做“立案审查”,这个阶段公安部门会做什么呢?
最高检要求为:立案审查阶段只能使用一般性的,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不能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也不能对被调查对象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
这是个很轻微的过程,我们可以说,在这个阶段,公安部门依然对审查对象持“无罪推定”态度。但如果经过“立案”,那么公安部门就会积极介入调查过程,转而支持报案人的立场,努力搜集报案人有罪的证据。这就是“立案”的重要性,也是我们争执立案的原因。
那么回到报案人、代理律师和家人的这个联盟里,在报案时,他们对报案对象持有罪推定态度,积极争取立案,以维护他们的权益,这当然是再正常不过的。
但现在的问题就是,其他公民该如何看待这个事情呢?这里有几种可能,我们可以说“无罪推定”是一个限制司法机关的原则,普通公民不必以这个原则自我限制,可以依靠自己的好恶和判断,积极支持他人立案,出谋划策,甚至对官微施压,反正立案审查部门维持“无罪推定”的标准就好。
那么,“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仅仅是对司法部门有约束力吗?当然不是,最简单的例子即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这种张力被戏剧化地表现为电影《十二怒汉》(国内的翻拍版本为《十二公民》)中对嫌疑人的态度。在一个现代社会中,不管是直接由公民参与的英美法系审判,还是法官审判的大陆法系国家,司法系统都是社会共同意志的代行者,是公民集体契约的产物。
也就是说,“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公民与公民之间的一个共识和契约,意思是说如果没有明确的理由和证据,我们愿意以无罪的方式看待他人。
当然,即便如此,还有一个理由在支持着积极立案,即没有立案后的调查,我们怎么知道有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一个人有罪无罪?我们可以说,我承诺,经过立案调查后,在拥有充分证据后,我将用“疑罪从无”的视角来看待这个人,毕竟审判才是阶段性一锤定音的时刻。那么在审判前,是不是可以更积极地调查,免得放过了坏人呢?
也就是说,我们尽可能地多立案,但是在审判时依然维持高标准的“疑罪从无”。很多人实际上持有这样的想法,希望公安部门可以更积极地介入调查。
这里的道理不复杂,也可以比较抽象地看到无罪推动为何是个公民间的契约共识。我们借用罗尔斯的无知之幕,退回到初始状态。现在发问,如果另一个人怀疑你,但没有充分的证据,你愿意接受刑事调查流程,以自证清白吗?
我想常识性的回答当然是不愿意,尤其是你知道自己将面临刑事拘留,面临羁押,人身自由将严重受限,生活节奏彻底崩溃。我们都会轻松地得到答案,如果对方拿不出充足的理由,我是断然不会接受刑事调查的,我只有在最必要的情况下,才应该背负“自证清白”的重担。
这就是公民间“无罪推定”合意的抽象形成过程。但你要明白,保护你的,也保护你的对手,或者你支持的人的对手。
可见,在一个社会的纠纷中,采取单向度的视角,以积极证明他人有罪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这种例外项我们仅仅赋予当事人,其代理人,和诉讼流程中进入立案后的调查者。而广泛的公民,最好对他人,也持有“无罪推定”的态度。
持无罪推定态度,并不代表你不可以支持你的朋友,或你同情的他人。我们当然可以在和他人并不完全达成共识的情况下,提供情绪和情感的支持,比如鼓励、安慰和陪伴。当然,也不是说不会有例外的情况出现,比如那些毫无道理的非公开审理,以及当事人长久不配和,拒绝沟通的情况,我们也有道理在此时做有罪的推定。
我明白,读到这里,诸位应该了解了法理上的重要性,但针对事实生活,尤其针对广泛的不公设想,你们可能还没有被我说服。

03.

常识的重要性——生活的维持

什么是无罪推定的基础?我们当然不会在毫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例如一个人画出了一张裸露的画作,或一个人在微信上暴怒威胁,要伤害另一人。

什么是这个情况下的无罪推定呢?就是针对前者,我们可以相信,那是一种无伤大雅的情色创作,生理刺激只是一个手段;针对后者,我们可以相信,那是一时气话,而不会真的被实施。

这就是法律执行过程中非常依赖的“常识性判断”,在很多境况下,在证据不明朗的环境中,我们当然可以在脑海中想象一种有罪的可能,也可以想象一种无罪的可能,而这个有罪无罪的分界线,就是我们的常识。

例如判断一个印刷品是否为色情印刷品,还是可以被容忍的情色,这肯定不会有可供标准化的数字公式;例如一个人威胁他人,这是真的要这么做?还是一时气话?我们也没有神经科学的方式可以一目了然。

当然我不是说常识就是瞎猜,例如威胁他人的这位,如果他生活中劣迹斑斑,经常实质性地伤害他人,或者更直接的,他过去和人发生口角并威胁他人,之后大多转化为实际的伤害行为。那按照常识,我们也可以说,这次他的威胁是认真的。如果没有如此的证据被拿出,我们的常识就倾向于构想他是一时起意,说了句气话。

常识非常重要,例如许霆案,他利用ATM机漏洞盗取17.5万元,一审判处了无期徒刑。这就显然违背了我们的常识,因而不需要任何的理据,都可以判断这个结果非常荒谬,因此发回重审量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

常识是我们共同维持的一条线,这条线仅在言辞中,但决定着人的命运,决定着谁可以继续生活,而谁的生活必须被按下暂停键,或是如何被暂停,暂停多久。

公民是否恪守对他人的“无罪推定”就在默默地影响着常识,如果因为任何原因,我们在一类纠纷中开始激进地放弃常识判断,例如我们开始认为,绝大多数网络威胁,大都不是气话,都会转化为实际伤害,“宁可错怪,不要放过”,这样的过程瓦解常识,诉求权力介入,那很多人的生活就要被按下暂停键。

常识是我们对共同生活的一种约定,即我们一些无伤大雅的恶习,我们的无心之失,我们偶然的失控,虽然也许确实会伤害到一个当事人,但并不会被绝大多数人和司法机构定罪。

我们还有个常识,就是人面临伤害,因为公正计算的原因,总会放大对方的错误,或积极寻求惩罚,这我们也理解,因此我们从来也不会认为报案寻求保护和惩罚是睚眦必报的恶行。

常识维持着生活的进展,和必要的暂停。

当然,我不是说所有常识都值得保守。例如家暴,我们确实有,家庭暴力的发生是偶发的,不会带来巨大伤害,且双方都有错误,是一个家内事务的常识。这个常识也许就值得放弃。

但在何处,我们会放弃常识,转向技术呢?

04.

寻求立案的技术

一旦你执意让人的生活被暂停,你当然无所不用其极。就像个律师一样,你开始隐瞒,夸大,拼凑出故事,站在一个“有罪推定”并以立案作为目的的前提下,这是必然的。

我们都知道当下的这个司法体系对公共安全和共同体尊严高度敏感,因而当我们希望他人的生活被暂停时,要么搜集他们的言辞,证明他们触犯红线;要么我们干脆污蔑他人受到外人指使。我们都能够熟练地证明为何一个人的错误造成了“恶劣影响”,或者其言行其实是“危害国家和社会”。

男孩证明女孩的行动是“挑动社会矛盾”,女孩证明男孩是一种名为INCEL的恐怖主义。常识的判断隐没,剩下的就是“技术”,言辞的技术和各种渠道的技术,偏偏今天的人技术熟练。

一种驱动惩罚机器的技术,在互联网被传播、观察、练习、熟练,成为一种武器。武器的掌握是技术性和对等的,对方操起这个武器,与其对应的人便难以抵御诱惑。我们就从一个常识社会,转向一个技术社会,并互相压榨着彼此的行动空间。

例如网上有女性普及一个受到性侵害的报案经验,即不要强调自己受到的伤害,而强调这件事在公共场合发生,造成“恶劣影响”,更容易被立案。如果我们都学会这样的逻辑,熟练地证明对我们的伤害发生在现实或网络的公共空间,如何造成了“恶劣影响”,只会让我们更加寸步难行。

当然,我一点不觉得性侵犯者应该被姑息,当事人作为直接受害者强烈地希望立案并不过份,真正严重者当然应该立案进入诉讼。只是我们旁观者需要抵制住技术目的的诱惑,而明白哪些符合行政处罚,哪些确实过于轻微,更需要被道德批判。

这是我们作为旁观者的抉择,是选择作为常识的守护者?还是作为技术的协助者?

尾声.

全民代理人时代

这是一个充斥恐惧的时代,不仅是实际的恐惧,也是意识形态发明的各种恐惧。这也是技术的时代,技术目标与技术手段压抑着常识的运转,只有技术变得显眼。
因此对于运行在互联网中的司法体系,我们进入到一个全民代理人的时代,在很多纠纷中,我们易于选边站,快进到互相审判和罪名的安排中,然后找到渠道,开始技术的对抗。
这恰恰成为对旁观者法律素养需要的迫切和难度。当一个有常识的人,比当一个看似追求正义的网络代理人要困难得多,需要大得多的勇气和审慎。
但现实无法假设,我们已经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信息流通,思潮泛滥,自媒体挑动着情绪,人们给予廉价的正义诱惑,促使你相信,只要点几下鼠标,参与到一个技术,就成为了正义的捍卫者,但我们究竟不是当事人,不是代理人,不是家属,也不是亲历者,我们只能以最大的善意和耐心给予支持、鼓励和安慰。
但最重要的是,我们是常识。

*文章配图来自《黑镜第二季》《胜者即是正义2》《十二公民》《妄想代理人》。声明: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看理想平台立场。欢迎提供不同意见的讨论。编辑:翠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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