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左右判决的不止事实和法律,还有几个你不知道的秘密
如果问一个普通人法官如何裁判一个案件,很多人会不假思索地回答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问一名律师,他可能会告诉你,关键要看原被告双方的证据和法律关系对谁更有利。
上面的答案都是正确的,但笔者要告诉大家,能左右案件结果的除了上面的那些之外,还有一些鲜为人知的因素。
说到本质上,法官也是一份工作,之所以选择这个职业,除了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之外,绝大部分人还是会关心待遇和职位晋升的问题。而与这两项息息相关的,就是法官(院)的绩效考核。
2008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建立了审判公正、审判效率、审判效果3项,包含33个细节指标。
8.审判公正指标11个,由立案变更率,一审陪审率,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二审开庭率,执行中止终结率,违法审判率、违法执行率,裁判文书质量指标组成。
9.审判效率指标11个,由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结案率,结案均衡度,一审简易程序适用率,当庭裁判率,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平均未审结持续时间与审限比,平均未执结持续时间与执行期限比指标组成。
1O.审判效果指标11个,由上诉率,申诉率,调解率,撤诉率,信访投诉率,重复信访率,实际执行率,执行标的到位率,裁判主动履行率,一审裁判息诉率,公众满意度指标组成。
《意见》发布后,各级法院开始按照最高院的要求,在法院系统内部层层设立考评指标和考核目标,由上至下推行。法官(院)的绩效考核制度发展到今天已经越发成熟,并在很大程度了提升了司法工作的效果。当那些考核指标体现到每一个细节上时,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走向。
因为这些指标的考核结果与法官个人的工资、奖金、评优等项目直接挂钩。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其中规定:“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不与法官职务等级挂钩,主要依据责任轻重、办案质效、办案数量和办案难度等因素,体现工作实绩,向一线办案人员倾斜。”
按照《绩效意见》的规定,法官、审判辅助人员的绩效考核奖金分为基础性绩效考核奖金和奖励性绩效考核奖金两部分,分别占绩效考核奖金总量的40%和60%。
也就是说,法官的收入中有60%与绩效考核直接相关,而剩下的40%也间接地受到考核结果的影响。
而且这些指标还将作为法官警示、处罚、淘汰的重要因素,最重要的是,考核结果与法官个人的职级晋升紧密相关,为“办案能手”提供了更好的晋升机会。
整个现代经济学的基础就是理性人假设,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法官也不例外。如果我们认可法官对工资收入和职位晋升的关注,这些绩效指标就会无形中影响他们的行为,而形成这些绩效指标结果的正是那一桩桩案子。
现在明白为什么说能左右案件走向的因素里,除了事实和法理之外还有这些指标的身影了吧。
经过多年的实践观察,这33项指标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一审上诉改判率、一审上诉发回重审率、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上诉率和调解率」。
明白了这一层逻辑,大家在跟法院打交道时很多原本让人困惑的现象就有了合理的解释。否则你很难理解为什么法官会花大力气给原被告做调解,而又为什么赶在年底之前尽量结案。
那么这些指标如何影响一个具体案件的走向呢?
拿年均办案数为例
这个指标会推动法官尽可能多地去办案,可现在司法资源普遍紧张,一个中等发达城市的基层院法官一年办案超过200件。体会一下,一年法定的工作日才250天左右,也就是说法官能给一个案子审前程序、庭审、分析、写判决分配的时间平均也就一天的时间。
时间紧,任务重,倒逼着法官提升效率,最常见的做法就是给每个案子预设一个尽可能简单的审理思路。
比如,欠债还钱(民间借贷纠纷)、钱货两清(买卖合同纠纷)、赔多少合适(侵权纠纷)、遗嘱还是法定(继承纠纷)等。
所以,想要得到理想的诉讼结果,要么就按照法官的审理思路去制定诉讼策略,要么就是第一时间彻底颠覆法官的思维定势。否则既不颠覆,又不顺势而为,最终那些游离在法官思路之外的观点很可能就被法官无视了。
举个不那么恰当的例子,为了大幅度提升生产效率而存在的流水线上,当专门拧一颗螺丝的工人突然发现下一秒传过来的机器上有两个螺母,大概率结果是他虽然迟疑了一秒但还是会只拧上一颗螺丝,然后很快又把注意力转移到下一台机器上了。
很多人事后抱怨:“在法庭上我明明说了很多怎么法官就跟没听见一样,对方都没说几句但法官好像都采纳了。”之所以如此,原因可能就在这。
再说说上诉发改率(一审上诉改判率、发回重审率)
上级法院的发回重审和改判通常跟一审的错案纠正相关,所以算是法官的敏感神经之一,他们通常希望做出的判决不给上诉留机会,最直接的体现就是不愿忽视争议证据的质证。
比如当发现对方的证据可能是伪证时,明确提出鉴定的要求(要求写在庭审笔录里)就比不痛不痒的质疑其真实性更有效。即便法官最终没有同意鉴定,但也一定会在心里对这份证据多画上两个问号。因为担心一旦你因此败诉,上诉时鉴定出伪造的结论,二审必然要发改。
再比如,当一方缺乏直接证据时,数量越多的间接证据越能起到更好的对抗效果,尤其是当法官意识到这样的间接证据可能还有一些没有提交到法庭时,他会更难以依据直接证据去裁判。因为一旦有间接证据以“新证据”的面目出现在二审的法庭上,很可能会造成二审发改的结果,这样的风险促使法官不得不重视“那些缺席间接证据带来的想象空间”。
总结一下就是,如果当法官意识到裁判结果可能带来二审发改风险,那么他会尽量选择规避这种风险的裁判路径。
了解法官(院)的绩效考核制度,能让我们更容易跟法官换位思考,产生共情和共鸣,进而多一些理解理解和包容,这样的互相尊重更有利于获得自己想要的诉讼结果。
来源:段再扬律师 律师马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