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分享 | 保险中介机构财务如何管理才符合监管要求?重点、要点全在这。

一般情况下保监机关到保险中介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肯定会有个检查目录,让你提前准备N多材料,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介绍、人员花名册、公司制度、会议纪要、协议复印件、业务台账、手续费台账、财务凭证、财务报表和银行流水等等。

保监到场后,首先就是翻看财务原始凭证,看是否和实际发生的业务一致,从中找出问题线索,然后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违规事项。因此处理好财务是保险中介机构必备的技能之一。而作为保险中介公司高管,可以不参与具体过程,但必须注意其风险点,因为每笔凭证都有你的签字,出了事,你就是首要责任人。

保险中介机构如何做账?大法当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了,而小法就是《保险中介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4]10号)。而保监机关为了指导保险中介机构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也是煞费苦心。

先有2015年上海保监局下发的《上海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理指引》(沪保监发[2015]156号),后有2016年青岛保监局下发的《加强保险中介机构财务和业务管理的通知》,而最近的则是由广东银保监局下发的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广东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财务管控监管指引(试行)》(粤银保监发[2018]17号)文件。

小保仔细研究了这3个文件,核心内容差不多,这次就以广东银保监这个最新的文件的对保险中介机构的财务管控为例进行说明,并且增加了另外两个文件内容。高管了解了,弄懂了,至少知道如何防范监管风险,不触碰监管红线。说白了,你至少面上要合规。

本次内容较多,建议收藏本文,一天看一点,good good study,day day up。

一、财务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2、客观性原则。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为依据,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

3、完整性原则。中介机构财务档案应当完整反映本机构经营相关的收支情况,包括但不限干交易对手、金额、对应经济事项。

二、会计账簿管理

1、中介机构的财务档案应当如实记载机构经营情况.原则上应当使用专业会计软件建立电子会计帐薄。

2、分支机构可由其法人机构制作会计账薄,也可由本机构制作会计账薄。分支机构会计账薄应当与其法人机构相对独立,能够完整、客观反映分支机构经营状况。

(青岛规定: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当实行财务集中管理,统一对分支机构的会计账簿和银行账户进行管理。保险中介法人机构授权具备管理能力的省市级分支机构自行管理会计账簿和银行账户,应当在授权书中明确授权内容和越权责任。)

三、财务发票管理

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金触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并按业务范围开具相应项目的发票。

四、费用核拨管理

中介机构应当据实列支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成本与费用支出,加强财务费用精细化和真实性管理.不得简单采用费用包干形式进行部门、分支机构或团队的费用结算,不得为第三方报销与本机构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五、会计核算规范

1、会计核算应当保留必要的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印鉴;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部门负责人签字。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印鉴。

2、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并按业务类别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合理设置二级核算科目。

3、中介机构提供追偿服务、教育服务等业务获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4、中介机构应当在业务相关经济利益能够可靠计量且很可能流入本机构时确认收入。在确认收入的原始凭证中留存业务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确认该业务的相关单证。

①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签发保单给代理机构或投保人时确认收入。

②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劳务全部完成时确认经纪佣金收入,在出具评估报告或咨询报告时确认咨询费收入。

③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在出具公估报告时确认公估收入。

5、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公估机构在确认收入时,不包括与其他经纪机构或公估机构进行业务协作应归属于协作机构的协作费用。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公估机构从协作机构取得的协作费用应当确认为本机构的业务收入。

6、“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核算中介机构从事主营业务而直接发生的实际成本,并按照成本类别合理设置二级科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支内容:

①向业务人员支付的佣金、工资、福利及社保等薪酬费用,包括基本薪酬以及与销售量相关的业务绩效薪酬;

②业务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羞旅费、通讯费、车辆使用费等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③其他与主管业务直接相关的成本。

7、“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为维持机构日常运营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并按照费用类别合理设置二级科目。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列支内容:

①实施业务咨询、投诉处理相关部门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职场费用、办公费用、咨询费费、信息技术费用及教育培训费用等;

②总经理室等经营管理部门以及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行政管理、法律合规、风险管理、信息技术管理等后援支持部门的费用,包括人力成本、职场费用、办公费用、咨询费、信息技术费用及教育培训费用等;

③其他不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费用。

8、“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中介机构因提供劳务等应向接受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公估机构发生协作业务时需从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收取的款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为投保人垫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为客户代垫费用应当在“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代垫费用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中介机构在完成业务的过程中为客户暂时垫付的费用,如差旅费、查勘费、专家咨询费、检测费等。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代垫费用的,中介机构应作为成本进行核算。

9、“应付账款”科目核算中介机构因购入商品、接受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向投保人收取、之后再解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应当在“应付账款”科目核算。

10、中介机构与其他企业、个人存在与主营业务无关的借贷,应当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同时应在原始凭证中保留借贷款协议,注明借贷款期限。超过约定借款期限未收回的应当按有关会计规定进行坏账处理。保险经纪机构或保险公估机构发生协作业务时应支付给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协作费用应当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并设置相应二级科目。

11、中介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的,应当在“存出营业保证金”科目核算。

六、成本与费用管理规范

1、工资及佣金。工资及佣金是指中介机构员工或代理制业务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佣金等。其中,中介机构员工包括与本机构或分支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人员、外聘人员等。支付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佣金,应当在原始凭证中留存发放明细或另行建立发放明细档案备查。不得向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代理合同的人员发放工资及佣金。不得虚列人员或者虔构劳务派遣领取工资或佣金套取费用。

2、服务费或技术服务费。服务费或技术服务费是指中介机构因经营及管理需要向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而支付的费用。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费或技术服务费管理制度 ,实行严格的事前审批管理,费用金额不得简单与保险费规模直接挂钩。会计凭证中应当包括并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工商营业执照,技术服务的有关资质等材料;

②服务协议,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清单等;

③服务费或技术服务费支出全过程,包括事先审批记录(服务项目的目的、必要性、费用预算等)、支付记录等;

④服务发生过程的照片、成果等相关证明。

3、咨询费。咨询费是指中介机构因经营及管理需要而购买咨询服务所产生的费用。咨询费应当按照一个事项对应一份协议的原则签订咨询协议。

①事先应提交申请并保留中介机构内部审批记录,申请内容包括咨询业务目的、预计金额、咨询方资质等内容。咨询内容应当与中介机构的业务经营相关,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发展规模相匹配。提供咨询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咨询费金额不得简单与保险费规模直接挂钩。

②报销时需提供付款申请审批记录、发票、协议、咨询报告、评级报告或对方单位的费用结算依据等凭证和支持性文件。如咨询报告、评级报告不宜装订入凭证的,应进行编号后妥善保管备查,并在凭证附件中提供封面页、签字及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复印件。

4、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是指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宣传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报销金额在 1 万元(含)以上的业务宣传费应提交事先内部申请审批记录,申请内容包括签订的合同、拟进行的宣传活动说明及合作供应商。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应留存广告成品或活动场景的照片备查。业务宣传用品必须与业务宣传活动直接相关,不得借业务宣传礼品名义变相赠送礼品或给予客户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

5、会议费和培训费。会议费和培训费是指中介机构召开各种会议、组织培训的费用。包括因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而发生的住宿费、餐费、场地租金、交通费、文印费、材料费、授课费等。

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会议费和培训费管理办法,会议费和培训费发生应当实行严格的事先审批程序。应当在原始凭证中留存会议通知、会议议程及相关安排表、签到表(应包含部门或机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会议现场照片(打印件,不同角度至少三张,能清晰显示地点、会议或培训名称、与会者)、涉及住宿的需留存住宿酒店名称和住宿人员名单。委托第三方承办的,应留存与承办机构双方签章确认的书面协议。

6、业务招待费。业务招待费是指中介机构为满足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中介机构应当制定业务招待费管理制度,明确招待程序、费用审批要求等内容。应当在原始凭证中留存经办人申请和部门负责人确认的审批记录。

7、差旅费。差旅费是指中介机构员工出差期间产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报销差旅费时应提供相关差旅通知、差旅申请审批文件或其他差旅事项证明文件。差旅费的报销人员应是中介机构的员工,不得为中介机构员工以外的人员报销差旅费用。

公估机构因现场查勘等与案件直接相关事项产生的差旅费核算,可以案件编号代替差旅通知。以案件编号代替差旅通知的,应当另行建立案件差旅费档案备查,记录差旅时间、事项、人员、费用及对应会计凭证编号。

8、车船使用费。车船使用费是指中介机构使用机动车船过程中发生的燃油费、检测费、路桥费、停车费、车辆保养费用、洗车费、保险费等费用。允许报销车船使用费的车辆必须是本机构所有或租赁的机动车,车船使用费的支出总额要和本机构使用的车辆总数相匹配。

(上海规定:因业务拓展、现场查勘等公务事项,存在私车公用情况的,应建立登记备案及报销限额规定。)

9、租赁费。租赁费是指因经营需要租赁办公用房、车辆、电子设备等所产生的租赁费。应当在原始凭证中留存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人所有权证明、身份证明。存在转租情形的,应当附上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

10、对于本指引未列明的科目,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据实列支使用。

11、中介机构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本机构财务管理进行外部审计,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上提请会计师事务所重点关注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七、收支管理规范

1、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当开设保险费专用账户、营业收入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账户、费用账户等四种类型银行账户各一个,管理不同性质的资金往来。中介机构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收取或支出机构经营过程中严生的往来资金。

2、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代收保险费的,应当开立独立的代收保险费账户进行结算。代收保险费账户仅用于收取投保人保险费和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不得与本机构其他账户、非投保人账户等发生资金往来。保险经纪机构应当开立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客户资金专用账户只能存放投保人支付给保险公司的保险费,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代领的退保金、保险金。

(青岛规定:保险代理机构替保险公司代收保费,应当开设独立的代收保险费专用账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及时按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将保费划转给保险公司,不得挪用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从保费中直接坐扣手续费。)

3、中介机构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费用,支付对象应与发票开具单位以及相关合同或协议所列明对象一致,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支付费用。

①单笔消费在1000元以下的支出,以及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无法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支出,可使用现金结算。

②中介机构应通过限定金额、用途等措施管控员工费用垫付行为。发生员工费用垫付情形的,费用报销人需提供刷卡小票或徽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系统转账记录截图等其他转账凭证。相关记录的支付对象名称原则上应与发票开具单位一致。确实存在无法按本条要求进行支付结算情形的,必须由本机构负贵人书面批准。

(上海规定:员工垫付待报销款项的,原则上应采取零现金方式结算,并在报销时提供刷卡或转账凭据。下列情况可暂使用现金结算: ①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支出;②签证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等目前只能用现金结算的支出。确实存在无法按本指引规定的方式支付结算情形的,必须由本机构负责人书面批准)

4、中介机构应当加强支付真实性管理,支付工资、佣金等款项,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其对应人同名银行账户,不得由他人进行二次支付。对应人应当与业务台账等资料中记录的人员相一致。

青岛有关手续费结算等其他规定:

1、保险中介机构与保险公司结算手续费时,应当根据发票所对应的业务缮制业务结算表一式两份。双方对业务结算表的相关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达成一致后签章确认,作为手续费结算的原始入账凭证随中介手续费发票一起装订进财务凭证记账。

2、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会计科目管理,严禁通过暂(应)收款项、暂(应)付款项、其他应收(付)款、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其他业务支出、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进行费用调节。

3、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情况,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不得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冲抵库存现金,不得利用银行账户替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不得将机构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4、保险中介机构自身业务(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保险中介机构自身)只能采取明折明扣方式,不得计提和支付手续费。(这点标红标粗,可能很多人不知道,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则会被保监局视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也是违规行为,切记!切记!

小保点评

发表于今天今日保条

做到了上述规范,保监来检查,你也就胸有成竹了,所谓兵来将挡,水来土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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