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实务问题调研

2018-05-24  发表于《中国纪检监察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纪检监察机关既执纪又执法,肩负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新的形势任务对审理工作提出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对审理干部能力素质,尤其是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
近日,湖北省纪委监委课题组结合审理工作实践,就当前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要求下,案件审理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实践中如何把握处理等方面,进行调研和思考。

1当前工作面临的一些问题

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时代背景下的案件审理工作,始终面临进一步深化“三转”,不断提升政治站位,提高政策把握能力与业务知识水平的现实需要,但调研发现,当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在精准适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上,还存在不准确、不配套、不衔接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监察体制改革特别是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后,案件审理工作整体力量得到极大增强,但也存在职能融合、人员融合、工作融合不完全的现象,一些干部因工作背景、业务水平不同,面对复杂的违纪事实和情节时,难以准确自如地运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去丈量违纪事实。存在着诸如条规适用不准确,对党纪条文理解把握不深不透;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之间不配套,顾此失彼;在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的准确把握上,难以做到无缝对接,部分案件仅考虑进行党内处理等等。

在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还存在不愿用、不会用、不敢用的问题。主要表现有,一是在审理违纪案件时,为了彰显对违纪问题态度坚决、零容忍,往往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为“帽子”,对所有违纪问题一律从严从重处理,在一些不太好把握问题的处理上不愿主动运用。二是对量纪把握上一时“拿不准”,是适用批评教育、红脸出汗还是给予党纪处分,在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与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移送司法之间如何把握上,存在不会用的问题。三是对量纪把握不准的违纪问题,还存在一旦从轻或从重处理,将来有可能被问责追责的担心和顾虑,因此不敢运用。
在准确把握“四风”类案件处理上,还存在不严肃、不恰当、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对“四风”类违纪认识不深不透,认为吃一顿饭、用一下公车之类的属轻微违纪,又存在积极整改、悔错改错态度诚恳等因素,于是以“四种形态”之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愿较真碰硬。站位不高,没有从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和看待“四风”问题,没有看到背后反映出来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主体责任缺失,甚至政治生态恶化等问题,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未能达到政治、法纪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2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此次调研对产生上述问题进行了梳理分析,认为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习惯于用纪律的思维和角度去认识和看待问题,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意识不强。职能融合不到位,依然习惯于从违纪的角度去认定事实,对违纪问题抓早抓小、动辄得咎,但在高举纪律戒尺的同时,却没有同样高举法律戒尺,没有做到严格依纪依法处理,没有完全做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
二是满足于机械式套用党规党纪去审理违纪问题,领会、运用和把握政策能力不够。案件审理工作是严肃的政治工作,在高举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去丈量违纪事实的同时,更要深入细致了解和掌握党中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讲话精神,准确领会中央的方针和政策,并结合纪律法律融会贯通,灵活运用于案件审理工作实践。但调研中发现,割裂纪律法律和政策策略之间的关系,机械式套用党规党纪去审理违纪问题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丧失了对政策策略的准确把握,案件审理的政治效果难以彰显。
三是寄希望于上级出台操作性强、放之四海皆准的具体操作办法,敢于担当精神不够。调研发现,在如何精准运用“四种形态”,把握“四风”类违纪案件现象与本质、树木与森林关系等问题上,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希望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能够有针对性地出台操作性强、切实可行的制度和办法,可以对照违纪问题类型直接套用,一次性解决不愿、不会、不敢用的问题,却没有考虑到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同一违纪事实在不同时间、地方和单位,造成的影响不同,进而使得量纪处分档次也不同的现实问题。

3 审理实践中的思考体会

关于如何精准适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的问题。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三点:一要始终坚持两把“尺子”量到底,不可偏废。根据对象身份,对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一方面拿起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尺子,去严格“丈量”违纪事实和定性,给予恰当党纪处理;同时,也要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尺子,给予相应政务处理,确保衔接配套、精准执纪。涉嫌犯罪的,则要举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尺子,围绕犯罪构成要件严格认定犯罪事实,确保精准执法。二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形成习惯。做到任何情况下审理任何案件,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纪律为准绳。事实是前提、基础和根据,纪律法律是标准、尺度,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依托。评判是否构成违纪甚至违法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是且只能是审理认定的事实,必须有证据证实,不同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且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已排除合理怀疑。坚决防止因个别领导打招呼、定调子而罔顾事实,随意减轻或加重处理档次的错误行为。要全面审查证据,既审查能够认定违纪违法问题的证据,也审查有利于被审查调查人的证据。三要从政治的高度审视个案的处理,提高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厚植党执政基础的高度,审视每一起个案的处理,既看到违纪行为本身及后果,更要看到违纪行为背后反映出的政治生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如近期审理的一起私人宴请问题,一名待提拔干部私人宴请单位5名党组成员(包括党组书记)。看似宴请既非公款、也非工作时间,拟对当事人提醒谈话。但审核后认为,虽然违纪事实确属私人宴请,但一次性宴请5名党组成员,党组书记对此不仅不履行主体责任予以制止,反而主动接受邀请,问题背后反映出该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两个责任”缺失,处理上就不能简单提醒谈话,而要严肃问责追责。
关于如何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问题。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三点:一要把握好严格依纪依法与运用“四种形态”之间的关系。严格依纪依法是标准和原则,运用“四种形态”是措施和手段。要用全面、发展、动态的思维理念,从案件查办全过程去认识、看待和运用“四种形态”,摒弃片面、僵化、静止的思维,将运用“四种形态”片面理解为案件处理环节。案件审理阶段既要严格审查事实证据情况,运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准确定性量纪,也要提高政治站位,提升政策理论水平,从讲政治的高度看待和处理问题,突出案件查办的政治效果。二要准确定位“四种形态”运用过程中党委纪委之间的关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四种形态”作为管党治党利器,无论是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乃至移送司法机关,都是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都要由党委(组)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党委书记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摒弃私心杂念,坚守责任担当,对干部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出手要快,迅速处置。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是“四种形态”作用发挥的重要保障,必须铁面无私、刚正不阿。三要理解透彻不同形态之间能否转化的问题。实践中存在一种误读,认为“四种形态”之间可以自由转化,既可以“由低转高”,如从第三种形态转化为第四种形态,也可以“由高转低”,如从第四种形态转化为第三种形态。对此,必须坚持法治理念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去认识和看待违纪违法问题。要清醒认识到,违纪违法事实一旦发生,则问题性质随之固定、不会也不能改变。审理要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法律为准绳,既不能将违纪问题认定为违法,反之亦然。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和前提下,再审查问题发生的时间节点,造成的影响,被审查人的态度,退缴违纪所得,检举揭发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等情节,全面审查、综合把握后提出恰当处理意见。
关于如何准确把握对“四风”类案件的处理问题。“四风”问题因其所具有的顽固性、反复性,难以毕其功于一役。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三点。一要坚持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基本原则。要把握好“四风”问题发生的时间节点,对党的十八大以前的问题,主要通过自我教育、自我纠正的方式处理。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这段时间发生的,因不同地方、单位教育实践活动开展时间不一致,可以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方式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教育实践活动后,各方面的规定要求已经明确,每名党员也都开展了对照检查,再发生“四风”问题,一般都要处分,确实情节轻微的也可不处分。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对“四风”问题一律从重处理,不仅从重,还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及倒查追究领导责任。二要坚持从严从紧处理问题的尺度标准。“四风”问题不是简单的吃吃喝喝,“四风”连着党风影响政风,关系党的形象、干部形象,关系党的执政能力与执政根基。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四风”反弹回潮的隐患,必须坚持从严从紧的尺度标准。三要坚持严格依法依规与灵活把握政策相结合。“四风”类案件的审理同其他违纪违法案件一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基础和前提,审理认定的事实必须要有证据证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要严格运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准确界定不同责任人员在违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应承担的责任,分别量纪。同时,要深入学习领会党中央、中央纪委领导同志关于“四风”问题的重要批示和讲话,准确把握深刻内涵,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和指导,在审理实践中不断提升政策把握能力和政策运用能力,确保案件处理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

(孙永军 作者单位:湖北省纪委监委第一案件审理室 原标题:精准运用纪律法律两把“尺子”——当前有关案件审理工作实务问题的调研)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