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存在的两份再审申请书
与通常认识有区别,再审申请书其实应当是有两份的,因为再审有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而裁判者在这两个阶段的侧重点是完全不同的。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时,通常是要向再审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的申请书。这就是我们通常了解的再审申请书。这份再审申请书是敲门砖。基于这块敲门砖,人民法院有法律义务对原生效判决进行审查。
再审审查的规则是“事由审”,也就是说,人民法院要基于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13项再审事由来审查再审案件是否符合这13项中的任何一项或是几项,如何符合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案件就有机会进入到再审审理阶段,如果不符合,再审申请会被直接驳回。
所以,再审审查阶段的再审申请书,务必要紧紧围绕13项再审事由来展开。尤其是在事实和理由部分,要将审理的理由和13项再审事由一一予以对应、详细进行论述。
对于再审审查阶段的再审申请书,我的习惯是:
第一,旗帜鲜明的指出原生效判决的“硬伤”。这就要求再审申请书不要纠结于细枝末节,即便原审法院确实存在错误或者违法,只要不足以动摇原生效判决,就没必要过分纠缠、本末倒置。有些只要没有证据的推测之言、阴谋之论,更是没有必要过分论述,徒增再审申请障碍。
第二,旗帜鲜明的阐述新证据、新观点、新思路。只要存在新证据、新观点、新思路,我都会在再审申请书中重点阐述,尤其是新证据更是不惜笔墨去强调。
第三,再审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充实。再审申请书是再审审查法官前期审查案件时唯一的抓手,所以内容不要有保留,重点突出的同时要确保全部观点均呈现在再审申请书中。
第四,再审申请书的小标题能概况全部观点。大概率来说,再审申请书的篇幅较长,所以再审申请书的小标题就显得格外重要。要确保每部分的小标题能精炼概括段落的主旨大意。给再审申请书制作一个《目录》,通过阅读《目录》就能通篇了解再审申请的全部理由和观点,是我通常采取的一个方法。大家都是人,又臭又长的东西,谁都不愿意读,给阅读者提供一个《目录》作为把手,或许能换来裁判者多看几眼,多想一想……
第五,事实错误远比程序错误重要。我有一个结论虽然很不恰当,但确实是我的一点体会:越是不懂的人越是强调程序;越是没理的人,越爱挑程序错误。程序错误当然重要,我从不否认,但脱离事实谈程序没有任何意义,启动再审真不是为了纠正一些无关痛痒的程序错误。而且,当事人一而再再而三地纠缠于程序,只会让裁判者感觉,你对实体没有什么可说的,原审即便存在程序错误,但判得也没错呀,那就不需要改呀!法治的基础是程序正义,我对此深信不疑;但多么进步的司法也不能罔顾事实。所以,回归事实、心平气和的论述事实,才是再审申请书应有之意。
如果足够幸运,案件被人民法院裁定再审,这个时候,就会出现另外一份再审申请书。
这份在再审审理阶段使用的再审申请书是完全不同于再审审查阶段的再审申请书的。
再审审查阶段的再审申请书,做的是“驳论”,驳斥原生效判决存在何种严重错误即可,该再审申请书的目的是裁定再审。
而再审审理阶段,人民法院采取的是“全面审”,在这个阶段再去说原生效判决哪里错了,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我们更多的要做“立论”,基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阐述观点,而不能再基于13项再审事由阐述观点了。
绝大多数时候,第二份再审申请书往往是被忽略的,再审申请人或者律师也不会主动去起草这第二份再审申请书。
但由于再审的两个阶段审理重点的巨大差异,我通常会准备这第二份再审申请书,即便不提交给再审法院,也会在再审开庭时以该份再审申请书的内容、逻辑作为补充意见,当庭进行陈述。
所以注意到再审两个阶段的不同侧重点,自然就能理解为什么应当存在两份再审申请书了。
2021.6.19 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