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审问之五毒俱下、暴狠惨烈!明代自创刑法之锦衣卫及镇抚司狱

作者:史遇春

明熹宗(朱由校)天启时期(公元1620年~公元1627年),锦衣卫都指挥使田尔耕、镇抚许显纯是大太监魏忠贤的义子,他们的党羽孙云鹤、杨寰、崔应元等人,助其为恶,拷打折磨杨涟、左光斗等人,其刑讯之暴狠惨烈、其泯灭人性,可谓登峰造极。相关事件,史料多有记载,此处不赘。

当时,对于凡被认定有贪赃之罪者的案件处理,还限定了审讯期限;并按照期限,进行督责。

规定期限之内,如果受审者没有招供或承认,负责审讯的官校就要被处以杖责之刑。

所以,承审官校在审讯之时,无所不用其极。

一般规定的审讯期限为两天。

两天之内,受审者没有缴纳足够的金银,就要在狱中接受全刑。

所谓全刑,就是械、镣、棍、拶、夹棍五种刑具全部对受审者使用一遍。

这里,简单说一下械、镣、棍、拶、夹棍五刑。

所谓械,一般指木枷,为刑具,方形木质项圈,以套住脖子,有时还套住双手。

据明代无名氏所撰的《诏狱惨言》记载:

“镇抚用刑之具凡五:一械也,坚木为之,长尺五寸,阔四寸许,中凿两孔,着臂上,虽受刑时亦不脱,入狱则否。”

所谓镣,一般指脚镣,是套在脚腕上使不能快跑的刑具。

据明代无名氏所撰的《诏狱惨言》记载:

“一镣,铁为之,即锒铛也。长五六尺,盘左足上,以右足受刑,不便故也;”

所谓棍,当为棍杖,对应杖刑。

据明代无名氏所撰的《诏狱惨言》记载:

“一棍,削杨榆条为之。长五尺,曲如匕,执手处大如人小指,着肉处径可八九分。每用棍,以绳急束其腰,二人踏绳之两端,使不得转侧,又用绳系两足,一人负之背,立使不得伸缩;”

所谓拶[zǎn],一般指夹手指的刑具,对应拶刑。

据明代无名氏所撰的《诏狱惨言》记载:

“一拶,杨木为之。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拶,两人扶受拶者起跪,以索力束木之两端,随以棍左右敲之,使拶上下,则加痛;”

所谓夹棍,亦称三尺木之刑。

据明代无名氏所撰的《诏狱惨言》记载:

“一夹棍,杨木为之。二根长三尺余,去地五寸许,贯以铁条,每根中间各帮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以绳,仍用棍一具支足之左使不移动。又用大杠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已上者,从右畔猛力敲足胫。”

刑讯过程,五毒俱下,受刑者无不血肉溃烂,呼喊叫号之声沸反盈天。他们痛苦难忍,辗转求死而不得。

在这种场景之下,许显纯依然呼喝训斥,神情自若。

对于入罪者的最终处理,许显纯都伺察魏忠贤的心意,进行决断。

审讯之时,魏忠贤所派遣的听案记录之人没有到达现场,许显纯从来都不敢开始审讯。

据载,有一天晚上,许显纯下令,让狱中关押之人分舍就宿。

得到这个命令后,狱卒说道:

“今天晚上,肯定会有壁挺的人犯。”

所谓壁挺,是狱中的专用名词,也就是“死”。

次日,就有了杨涟死去的讯息。

左光斗等人,先后在狱中被锁住头颅后拉死。

那时,狱中每死去一个人,都会停尸很多天,然后才用芦席裹住,拖出牢房的大门。

夏季天热,死者往往会腐烂生蛆,惨不可言。

因为狱中的事件非常保密,所以,死者的家属都不知道自己的亲人故去的具体时日。

明思宗朱由检缉拿诛灭魏忠贤一众党羽之后,那些被冤枉迫害致死者的子弟望着狱门呼天抢地、叩首祭拜,书写祭文祭奠亲人。

此情此景,悲惨异常,朱由检听闻之后,都曾为之恻然。

自从大太监刘谨在明武宗时期(公元1505年~公元1521年)创立了立枷的刑罚之后,锦衣卫大狱中就一直使用这种残酷的方式来折磨入狱者。

所谓立枷,是一种刑具,又称为站笼;它前面长,后面短,长的一端触地。笼上有口卡住囚犯颈部,昼夜站立,直至死去;也有先在脚下垫物,套定卡住脖子后再撤出垫物,致囚犯悬空窒息而死。

明神宗(朱翊钧,公元1572年~公元1620年)时,御史朱应毂上疏,言及立枷之残酷,请求朝廷废除这一刑罚。

朝廷未予处理回应。

到了魏忠贤为虐,更是变本加厉,将立枷所用的刑枷改成大枷,越发没有人性。

此外,这一时期还创设了断脊、坠指、刺心等刑罚,真是惨无人道。

朱由检曾经问身边的人员道:

“立枷是做什么的?”

宦官王体乾(明熹宗时的司礼监掌印太监,明思宗定魏忠贤逆案,被革职籍家。)回答说:

“立枷是用来惩处大奸大恶之徒的!”

朱由检听罢,神情严肃、面露不悦,说道:

“即便大奸大恶,使用立枷刑讯,还是让人觉得可怜!”

因为朱由检这么说,大约也是魏忠贤清楚自己当时的处境,所以,他还是有所畏惧、有所收敛。

大明王朝东厂的祸害,到魏忠贤得势时,达到了极端。

(本篇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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