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完善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后的配套制度建议》的答复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第5801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调整后的配套制度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明确了优化四级法院职能定位的改革要求,提出要完善审级制度,充分发挥其诉讼分流、职能分层和资源配置的功能。正如您所提到的,为进一步促进矛盾纠纷化解重心下移,让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更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重大案件,树立裁判规则,在更广范围内发挥对下指导作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将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的下限提高到50亿元。通过此次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更好地发挥通过二审、再审审查监督和指导下级法院民商事审判的职能作用。
关于您提到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多、办案压力大等问题。我们通过对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数的大数据分析,将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部分一审民事案件分散调整到各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压力不会明显增加。
此外,随着近年来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新型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初步形成,中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司法环境更加公正透明,因地方干预导致的司法不公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在这种形势下,中基层人民法院完全有能力和条件审理好大量一审案件。这也符合当前国际上由地区基层的法院办理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通行做法。应当看到,调整级别管辖后,大量矛盾纠纷集中到中基层法院。
为确保及时高效公正处理这些矛盾纠纷,一方面,我们认真落实将非诉讼方式挺在前面的改革部署,全面开展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通过诉源治理、多元化解让大量矛盾纠纷在诉前方便、高效、低成本得到解决,部分简单案件通过速裁、快审方式在诉讼服务中心实质性解决。2019年,中基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快审案件平均审理时间比一审民事案件缩短49.2%,有16.6%的中基层法院案件量出现下降。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对下监督指导职能,本部和六个巡回法庭通过指导案例、培训交流等方式加强辖区内案件监督指导工作,统一裁判标准,更好地指导地方实践。
关于您建议允许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申请提级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该条规定,提级审理的启动主体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并未赋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提级审理的权利。
关于您提到重大案件受地方影响的问题,这并非调整级别管辖标准后新产生的问题。一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始终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全面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但是,正如您所提到的,实践中确实存在个别法院受到地方的干扰,诸如以刑事手段处理民商事纠纷、争管辖、漠视民商事审判中的平等保护原则等,侵害个人、企业合法权益。对此,我们高度重视,通过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推进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出台有关司法解释等一系列措施,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下一步,我们将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适时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因当事人申请而裁定提审和指令再审的民商事案件,以及再审发回重审的民商事案件进行重点检查,以解决上述案件中裁定指令再审、再审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确保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提审原则和从严限定发回重审的原则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再审的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加强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对于因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而裁定再审的民商事案件,亦应坚持提审原则和从严限定发回重审的适用原则,通过审理上述案件纠正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错误生效裁判,进一步增强检察监督和审判监督的效果。
三是加强调查研究,继续加强对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及巡回法庭作出生效裁判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监督,以解决司法责任制落实后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充分发挥审判监督守护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能作用。研究完善四级法院职能定位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提级审理机制,探索将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关乎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