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老人入住养老院一周后去世,家属索赔18万,法院:养老院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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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将健康状况堪忧的老人送入养老院,老人入住一周病逝,谁的责任?
陈女士兄妹将父母送入养老院护理照看,不料入住仅一周,母亲吕阿婆就因病重去世。
陈女士兄妹等认为,养老院未及时将老人送往医院,耽误治疗,提出索赔18万余元。养老院则坚称,陈女士对老人的病情早已心知肚明,迟迟不愿送医治疗。
近日,上海黄浦法院审理后认定,养老院已尽护理义务,而家属在明知老人两次呕吐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且在送医当日坚持先回家取医保卡再拨急救电话,未尽监护责任,驳回了吕阿婆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6年5月,陈女士兄妹经过商议联系了一家养老院,希望年迈的父母能得到专业护理。考虑到两位老人身体欠佳,家属又无法提供健康证明,养老院仅同意老人试住,并要求家属书面承诺愿意承担一切风险。
为让父母尽快入院,陈女士兄妹接受了这些要求,吕阿婆随即被安排入住。养老院为她安排了护理人员提供24小时的一级护理,由护工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
当年5月22日,护工在为吕阿婆进行日常护理中,发现其衣物及枕巾上有呕吐物出现,医务人员进行检查后,建议当时正在养老院探望母亲的陈女士将老人送医治疗,但陈女士表示并无大碍,只是将脏衣物拿回家清洗。
次日清晨6点多,医务人员在发药查房时发现吕阿婆病情加重,遂拨打电话联系陈女士,但电话始终无人接听,后几经周折,救护车才将老人送到医院。
虽经医院抢救,但吕阿婆仍因病重于三天后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亡原因为脑内出血或老年痴呆。
吕阿婆的子女认为,养老院以胃肠感冒对老人进行护理,耽误病情,没有尽到该尽的职责,因此将养老院诉至法院,索赔18万余元。
该养老院是否应对老人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家属推卸责任有悖于法理及情理
庭审中,养老院辩称,老人首次出现呕吐时,老人的女儿就在场,医务人员也建议送医治疗,但遭到拒绝。
次日清晨,医护人员发现异常情况后,电话联系家属却无人接听,之后虽联系上家属,但家属又称需先取来医保卡才能送医,导致送医延迟。养老院认为,院方既没有违约行为,也没有侵权行为,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吕阿婆家属则认为,老人出现呕吐情况,院方却按照肠胃感冒护理,还让家属购买藿香正气水给老人服用,家属出于对养老院的信任才没有将母亲送医诊治。直到次日清晨,母亲病情加重院方才通知家属送医抢救,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
法院审理后认为,吕阿婆在被家属送至养老院时,已是健康状况堪忧,从家属向养老院出具承诺书可看出,众子女十分清楚老人健康状况。
5月22日上午,家属已知晓吕阿婆出现呕吐情况,却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次日上午,老人病情加重,家属得知情况后非但未及时送医,还坚持回家取医保卡后才拨打120急救电话,在一定程度上贻误了救治。
因此法院认为,养老院尽到了对吕阿婆的护理义务,在老人发生呕吐等异常情况时,养老院及时通知家属送医,无任何过错,且老人的死亡原因是脑出血及老年痴呆,死亡结果与养老院无任何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众子女理应对患有老年痴呆的老人尽到监护义务,而家属在明知老人两次发生呕吐情况下仍未采取任何救治措施,却欲将责任推卸给养老院,显然有悖于法理及情理,遂驳回了诉请。
随着养老机构的兴起,老人入住比率的不断升高,相应的各种纠纷也随之产生,产生纠纷的大部分涉及到养老机构是否尽到相应护理职责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
要明确的是,老人到养老院养老,只是将老人的起居生活交由养老院负责,而不是将所有的赡养义务或监护职责都交由养老院承担。
但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安全保障义务是养老机构的法定义务,在老人发生意外事件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助,及时积极与家属沟通相关情况,并针对老年人的生理特点改善居住条件,增加各种便于老人生活的各种设施,并且提高对护理人员的管理,增强护理人员的专业能力。
参考来源:
1.腾讯;
2.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