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舍、食堂是否属于教育设施?如若抵押,效力如何?

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第五条针对《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不得抵押”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非教育设施以及其他权利进行抵押。

法律明确禁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进行抵押,原因在于教育设施的用途及公益性属性,保障其稳定性以实现其公益目的,保证社会教育事业的稳定有序进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自有财产提供抵押,如何判断抵押物是否属于教育设施?下面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学楼、学生宿舍及食堂进行抵押的效力相关案例为例,进行简要评析。

一、裁判要旨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学楼、学生宿舍及食堂属于教育设施,因抵押物属于法律明文禁止抵押的财产,故抵押合同无效。

二、相关案例

在湖南省某县某某中学与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2013)安民初字第106号]中,2003年5月21日,某县某某中学因缺少流动资金添置办学设备向农行某县支行借款180万元,并于当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约定,某县某某中学以其部分房产(包括食堂、礼堂、学校大门、值班室、学生宿舍等)作价420万元进行抵押借款,双方于2003年5月19日在某县房产局办理安房他字[2003]032号他项权证。法院认为,某县某某中学所抵押的安房字0760、0575、0761、0574号房产属教育设施,该抵押无效。

在万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年县华兴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6)赣11民终42号]中,万年县华兴学校将其三栋宿舍、一栋食堂为杨进华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法院认为该设定抵押的财产属于学校教育设施,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学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抵押,学校宿舍和食堂不得抵押,故该抵押合同无效。

在广东揭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东才华学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9)粤52民终141号]中,2016年3月7日揭东农商银行与揭东才华学校签订了《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揭东才华学校提供其所有的位于某处的教学楼和食堂作为贷款抵押物,并且双方于2016年3月7日在揭东区房产管理局办理了两份房地产他项权证。法院认为,揭东才华学校提供教学楼和食堂作为抵押物,属于《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不得抵押的财产,认定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

三、法律评析

关于食堂、宿舍等是否属于教育设施问题,现行法律尚未有明文解释。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进行解释时,认为教育教学设施,是指用于教育教学的各种设施、设备,如实验室、实验设备、体育器械等;而校舍主要是指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的教室、教学楼、行政办公室、宿舍、图书馆、阅览室等。我们认为,前述的教育教学实施与校舍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属于教育设施的范畴。对学校而言,教学楼是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宿舍是师生在学习之外生活、休息的场所,食堂则是为全体师生供应就餐的场所,三者缺一不可。因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其教学楼、宿舍及食堂等教育设施进行抵押应当认定无效。

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提供担保事宜,债权人与抵押人应当关注以下问题:

(一)债权人:诉请司法查封与损害赔偿

第一,抵押无效但可申请法院查封。债权人不能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以实现担保物权,但可以依据最高院公报案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东升支行与吉林市碧碧溪外国语实验学校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案[(2015)执申字第55号]”的裁判要旨,申请法院在不影响教育用地与教育设施的公益性用途以及正常使用的前提对抵押财产进行查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抵押无效但可请求抵押人承担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不论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担保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债权人如可以举证证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存在过错且因抵押合同无效而遭受了损失,即可要求抵押人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抵押人: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并举

第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树立举办者及理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强化教育设施不得抵押的观念。实践中,法律明文禁止教育设施不得抵押,但房产部门仍予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就意味着导致相关人员误认为“可登记即为合法有效”,其实不然。民办学校虽可以抵押无效免除承担担保责任,但不排除债权人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债权人诉请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准确适用法律规定,有效保障民办学校财产不受损害。在应诉时,可以下述思路抗辩:涉案学校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而涉案抵押物系教育设施,属于《担保法》(或《民法典》)规定禁止抵押的财产,抵押合同无效。因此,债权人主张对涉案学校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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