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新规让猫腻无处藏身

11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涵盖有奖销售、价格、免费试用等促销方式,自今年12月起施行。

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的,应当显著标明条件;开展限时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的,应当显著标明期限;折价、减价,应当标明或者通过其他方便消费者认知的方式表明折价、减价的基准。

近些年,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层出不穷的促销手段有力刺激了消费,然而,很多折扣规则背后,附加条件越来越复杂,参照标准愈加模糊,很多已经成为商家营销的套路。暂行规定的出台颇具针对性,进一步规范经营者促销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新发展格局下全面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提供了又一重制度保障。

层出不穷的促销手段有力刺激了消费。图/于海军

套路防不胜防

北京上班族段女士是个网购达人,购物车里总有几件待付款的衣服,今年双11之前她看好的一件棉服折后价只要699元,而双11当天这件棉服的折后价变成了799元,标出的原价也由800元变成了1100元。段女士说,这种先涨价再降价的招数,一方面,让消费者觉得优惠力度很大;另一方面,也给消费者一种“原价那么高,质量一定很好”的错觉。

不论是在线上还是在线下实体店,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不知情的消费者以为省了一大笔钱,没想到遭遇了套路。

去年双11期间,沈阳的魏先生在网上找到了某品牌旗舰店同款羽绒服,因为事先在实体店试穿过,刚好在网上搜到了同款,赶上促销优惠很多,价格相当于实体店的7折,他毫不犹豫就下了单。收到货后,魏先生发现网上购买的羽绒服不如实体店厚实,针线缝合处也有细小瑕疵。

魏先生又去实体店对比才发现,两款羽绒服的充绒量有明显差别,难怪自己穿在身上没有试穿时厚实。原来,网上售卖的羽绒服“偷工减料”了。对于充绒量,网上商品介绍里面没有标注。联系客服后,魏先生才得知,这款羽绒服分为线下款和线上款,材质、成分和充绒量都有细微差别,并解释称是为满足不同消费群体的需求。

消费者在线下实体店铺同样避免不了被套路。除了先涨价再打折,也会遇到同款不同质,各种优惠券、折扣券促销附加条件愈加苛刻,甚至促销解释含糊不清等诸多乱象。

促销手段倾向于套路化,本质上是营销方式创新不足及过于依赖营销而忽视产品和服务品质所致。通过明确的规范,去除过度营销的泡沫和套路,可让经营者更好思考如何将消费者的注意力拉回到产品本身与服务质量上。

《民生周刊》记者注意到,针对促销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不只限于网上,线下促销活动同样需要遵守规则,接受同等约束。这要求相应监管也应跟进。如暂行规定明确,未标明或者表明基准的,其折价、减价应当以同一经营者在同一经营场所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最低成交价格为基准;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的,折价、减价应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为基准。

不过,也有问题待解,网络可以留痕,基准方便确认,但实体店线下促销如何有效执行,则考验着监管部门的智慧。

让猫腻无处藏身

为了迅速占领市场,赢得消费者信任,近些年一些电商运用刷单、好评造假等行为提升店铺形象,不乏“先提价再打折”、商品以次充好、质次价高、假冒伪劣等现象,扰乱了市场正常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尴尬的是,由于电子商务买卖双方往往距离较远,消费者一旦上当受骗,维权成本颇高。

此次公布的暂行规定,最鲜明的特色是科学量化规定。如针对经营者在开展促销时“先提价再折价”的现象,明确规定折价、降价的基准;经营者开展价格促销活动有附加条件或者期限的,应当显著标明。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或者赠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侵权产品、不合格产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作为奖品和赠品。

不仅如此,针对有奖销售方式等促销经营行为,暂行规定明确了有奖销售的类别,细化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认定标准,将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最高奖金额由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5万元,并对经营者在有奖销售过程中的义务进行了规定,为企业合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

《新华日报》评论员梅剑飞指出,线上经济近些年虽然在消费业态中突飞猛进,其为经济建设的贡献有目共睹,尤其是拉动内需带动消费的作用不容小觑,然而,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一些负面做法与不良影响也应有政策干预、及时规范。暂行规定发布,更好地规范其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经济专家高扬表示,暂行规定对虚假促销、不履行优惠承诺、巨奖销售等行为明确了相关监管原则。应该肯定的是,此规定科学量化地规范了经营者的促销行为,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相关部门应切实施行。毫无疑问,促销新规落地之日,也是促销猫腻无处遁形之时。

有评论指出,优化消费环境正是提升社会消费信心、扩大内需的重要一环。减价、折价等价格促销活动规范与否,看似只是整个消费环境优化中的一部分,却与每个人的消费行为息息相关,暂行规定出台可谓恰逢其时,是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内在要求。

(□ 《民生周刊》记者 于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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