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怎么处理?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怎么处理?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Article 629 The purchaser my accept or reject the part of the goods over-delivered and shall pay in the agreed price if accepted and promptly notify the seller if rejected.

不管是由于疏忽或其它原因,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情况是常有的事儿。

所谓“多”是指与约定的交货量相比而言的。这里所谓的“多”实际上还包含着多到了出卖人不能忽略不计的程度意思。如果虽然标的物交多了,但对于出卖人而言可以忽略不计或者说从买受人处运回的成本远大于多余部分货物的价值时,出卖人可能会放弃多交的部分。买受人多交后,对于多交部分的货物取舍的主动权就交给了买受人。买受人可以选择留下多交的部分货物而按照约定补交货款,也可以拒绝接受而通知出卖方处理。

对于多交的部分货物,买受人的义务只是及时通知。只要买受人及时通知了出卖方,买受人就完成了自己的义务。出卖人有义务并自担费用负责将多交部分的货物进行处理。货物的相关风险也应由出卖人承担。

本法条虽然没有明确,但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信原则,买受人应该承担的两个方面的诚信义务。一是买受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对于多收的部分货物不得故作不知,擅自处分而应及时通知出卖人。私自侵吞出卖人多交部分货物的属于侵占行为。二是买受人在通知出卖人后,在出卖人处分前,对于多交的部分货物负有合理的管护义务。合理的管护义务即一个正常的人对于自己的货物所应承担的管护义务。当然,因管护出卖人多交的部分货物而支付的管理成本,出卖人应当承担。

生活是丰富多彩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买方接受货物的,不是买方要付钱,而是出卖人应当对多交的部分货物支付费用。你能想到是什么吗?如在污染物排放或垃圾堆存等类似交易中,如果污染物排放单位或者垃圾运送单位向污染物排放单位多排放了污染物或者多堆存了垃圾,而污染物收纳单位或垃圾堆存场同意接收的,排放单位或者垃圾运送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收纳单位支付费用。这种说法无疑是非常合理的,但它却与本条的法律规定正好相反,作为垃圾收纳单位可以依据本条规定主张排放单位或垃圾运送单位支付费用吗?你的意见呢?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