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是否可以放任损失的扩大?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
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是否可以放任损失的扩大?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Article 591 The party shall take the appropriate measures to prevent the losses from further expanding even the other breaches the contract and shall not claim compensation for the expanded loss due to his failure to take appropriate measures.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Any reasonable expense incurred in preventing further losses shall be borne by the party in breach of the contract.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有时损害是确定的,而有的时候损害会随着时间的延长而扩大。如果守约方能够采取措施减少或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则其有义务采取措施减少或阻止损失的进一步发生。 如果守约方错误地认为损失是由于对方违约造成的而对可能扩大的损失听之任之,则扩大的损失可能要自己掏腰包了。
法条规定只赋予守约方采取“适当”的措施,其中“适当”措施对于守约方而言应该是从能力上是可行的,从经济上讲是不需要支付太多费用的,至多不得超过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如果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大于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至少在经济上讲是得不偿失的。如果任由损失扩大,损失如果是10的话,而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花费20的费用,则不能说守约方采取的措施是“适当”的。如一辆被损坏的汽车修复费用超过了买一辆新车的费用,再对被损坏的车进行修复就很难说是“适当”的。但有的时候合同标的对守约方至关重要,采取补救措施可以不计成本,则其是否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生意人如何呢?“不计成本”必须有令人信服的理由,如果不能说服法官,不计成本只能是当事人自己的想法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