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哪些情况下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法条附英文翻译)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Article 570 The obligor may put the subject matter in escrow if any of the followings make it hard to perform its obligations.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1. the obligee refuses to receive the performance without justified reasons.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2. the obligee is missing.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3, the obligee is deceased and the successor or administrator is still to be designated or the obligee becomes incapable and a guardian is still to be designated.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 otherwise provided by law.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If the subject matter is not suitable for escrow or the cost is too high, the obligor may sell the subject matter in way of au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or in a deescalating price and put the sales income in escrow.
何谓提存?提即提出来,存即储存。提出来是将应当交付给债权人的标的物与债务人应当交给别人的标的物以及自己的产品区别开来,存即将应当交给债权人的标的物存到特别的场所和机构。提存后,债务人应当通知标的物提存的地点、联系方式和提取办法。提存后存储费用由债权人承担,货物损失、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义务视为已经完成。
提存的条件是“债务人想履行债务却由于债权人的原因难以履行“,难以履行具体是指: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这种情况下,可以联系到债权人,但债权人就是不接受债务人的交付且其没有正当理由。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拒绝受领都会给出理由的,但理由是否“正当”就见仁见智了。只要债务人认为债权人拒绝受领的理由不正当,即可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下落不明” 是指原来预留的债权人的联系方式全部联系不上,债权人也搬离了原来的地址且没有通知债务人。包括债权人故意拒绝接听债务人的电话、拒绝接受债务人发送的邮件等联系方式,使得债务人不知向何处交付。
“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是指自然人作为债权人的情况,自然人可能出现的死亡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自然人死亡但没有继承人的,债务人不需要履行,更不需要提存了。自然人死亡但有多名继承人且继承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债务人依然可以提存。自然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即便其没有确定监护人,债务人仍可向其履行,因为债务人的履行对于债权人而言是一种“纯获利益”的行为,债务人的交付是一种有效的交付。如果债权人是一家公司,则公司可能发生分立、与其他公司合并及清算注销的情形。此时,作为债务人,最好的办法是既不交货,也不提存,在家坐等上门“讨债”的人。讨债人来后,能够确定其系债权人合法的承继人的,继续履行,不能确定的,拒绝履行。
提存的限制:“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提存物不适于提存”是从标的物本身的自然特性上说的。有些东西能存,如钢锭、铝锭等。有些则不适合提存,如海鲜、易燃、易爆、剧毒等产品。“提存费用过高”是从经济上、提存的费用上说的。很难具体地说什么是提存费用过高,但如果提存的费用远超过了货物的价值,那认定提存费用过高怕不会有什么异议。
拍卖大家都知道,我们也有专门的拍卖法。
但什么是“变卖”呢?法律没有规定。从日常的生活经验可知,“变卖”是指以不断减价为手段,以最终成功出卖为目的,不计赔赚的出卖。因此,我在翻译时,将其翻译成 “sell in a deescalating price”, 你觉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