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作出承诺?-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附英文翻译)

如何作出承诺?-民法典合同编逐条解析(附英文翻译)

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Article 480 An acceptance shall be communicated with a notice except where the acceptance could be communicated by performing an 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rade usage or as required by the offer.

第四百八十条规定的承诺的方式不同于要约作出的方式,民法典将要约的意思表示分为对话方式和非对话方式,而将要约的撤回和承诺的作出的方式规定为“通知“。通知包括口头通知书,又包括书面通知。如采用对话方式作出的要约,通常要求受要约人立即承诺,即以口头通知的方式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而书面通知可以理解为本法规定的非对话方式。

承诺作出的方式通常不需要和要约采用相同的方式,除非要约有明确要求。

本条还对承诺增加了一种通知方式-行为。但对于以“行为“方式作出的承诺增加了条件限制。一个是交易习惯,一个是要约中已经表明可以用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

要约中明确可以以某种“行为“作出承诺的应该没有什么争议,但根据”交易习惯“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由于各方对交易习惯的理解不一,包括对作出承诺的”行为“的理解的不同,就很容易产生纠纷。这个”交易习惯“应该既包括协商双方之间的交易习惯,也包括某一特定行业的交易习惯。

 以“行为“作出的承诺在什么时候生效呢?和通知的作出承诺的生效时间不同,以行为作出的承诺应该在行为作出后承诺生效,不以要约人知晓为必要条件。如支付货款或发运货物已经成为交易双方承诺的习惯,则支付货款或发货后,承诺即成立。

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承诺,”行为“的时间也必须满足要约的要求,否则,也不构成有效承诺。有些行为在定性和定量上均应符合交易习惯,如支付货款不仅在定性上应符合交易双方的交易习惯,在定量上也应符合交易习惯。如习惯是支付货款的50%,而支付30%的行为则可能被要约人认定为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

如果通知的方式可以是“行为“(谁说不行呢?),那么,以行为作出承诺实际上是不需要什么条件限制的。国际上强调承诺的实质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indicate assent” 即只要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同意(不需要用那么正规的字眼”通知“),承诺即生效。

如果受要约人的行为并没有表明assent, 但从受要约人的行为中可以明确推断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承诺是否生效的呢?这只能就事儿论事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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