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信箱丨危险废物鉴别的一般流程
危险废物的鉴别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34330),判断待鉴别的物品、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不属于固体废物的,不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依据《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鉴别确定。
2)经判断属于固体废物的,首先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凡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不需要依据《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鉴别确定。
3)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固体废物,需要从工艺流程及产生环节、主要成分、有害成分等角度对其危险特性进行分析。不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可直接判断不属于危险废物;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依据《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鉴别,经鉴别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中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为危险废物。
综上所述,并非所有产生的固体废物和副产物都需要依据《标准》《技术规范》进行鉴别。只有属于固体废物,且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又不能排除具有危险特性的,才需要依据《标准》《技术规范》鉴别确定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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