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啊,互相伤害啊!

“来啊,互相伤害啊”是一句网络用语,但是平时朋友之间用的也比较多,大多是开玩笑的时候用。但是,我们在办理案件当中遇到的“互相伤害”的案件,一般是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如果说出“来啊,互相伤害啊”的言语,那就成了挑衅、威胁或者约架了。

在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名确定之前,在全部案件中,占比较大的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等。故意伤害罪,犯罪构成较为简单,即“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办理起来却并不是那么容易。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一般由派出所办理,发生时地点一般是在农村,田间地头、房前屋后,鲜有第三人在场,就是有人看见,也很少会出面作证,因为农村是熟人社会,打架双方都认识,做出的证言对谁有利都不合适,另一方必然会不满意,都是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索性就说没有看见打架的情况。派出所一般办理治安案件的情况较多,所以接到报警后,一般都是按治安案件程序进行调查,待到伤情鉴定出来后,发现构成轻伤了,再转为刑事案件,此时,有许多证据可能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说,取证困难,是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一大难点。

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另一难点在于对案件的准确认定,尤其是对于双方地位和作用的认定。小时候,快乐是很简单的事情,长大后,简单是很快乐的事情。小孩子模仿大人说话,学大人做事,人们会感觉很有趣,但是如果大人像小孩子一样考虑问题,甚至做出小孩子一样的事情,就不是有趣了,而是可笑了。所以有时候,大人考虑问题太简单了,做出像小孩子一样的事情,也不一定就是很快乐的事情。可惜,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你瞅啥,瞅你咋地?——打起来了;你用手指我干啥?指你咋地——又打到一起了;你动我一下试试(00544)?试试就试试(44944)——得,又打起来了。总结起来,就是那句流行的网络语——来啊,互相伤害啊。

如果有证据证明,双方确有斗殴的故意,真的是想要“来啊,故意伤害啊”,且均构成了轻伤,应当如何处理呢?一种观点认为双方斗殴导致轻伤,无论是双方均为轻伤还是一方构成轻伤,都不构成刑事犯罪,这也是很多专家或者律师作为辩护人时的观点,认为“对于相互斗殴案件, 应认定双方承诺了轻伤害; 基于被害人承诺的法理, 二人间的相互斗殴阻却违法性, 其中致人轻伤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另一种观点,同时也是常见的“各打五十大板”处理方式——认定双方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果在司法实践当中认定斗殴案件致人轻伤的不构成犯罪,恐怕矛盾很难得到解决。“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虽然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文表述,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尤其是理论界均认可应在民事审判当中适用该原则,那么在刑事司法领域,一个案件产生了,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同样也要做出认定,即便是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属于认定。同理,一个矛盾产生了,公安机关也不能拒绝做出认定,而且,双方斗殴不仅仅是双方的事情,同样也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如果认为双方斗殴属于“承诺了轻伤害,阻却违法性”,进而认为不成立犯罪,无异议鼓励“私斗”,双方打斗时都想自己少挨打,把对方打得更重,等到解决问题的时候,则都希望自己的伤情更重,一点法治精神都没有,只是希望利用法律来达到个人目的而已,如此,何谈“阻却违法性”?《商君书》说:勇于私斗,怯于公愤。在现代法治社会,用“私斗”来解决个人争端,必然对法治造成破坏。

在我国古代,对于如何处理个人之间的斗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唐律疏议》规定“诸斗两相殴伤者,各随轻重,两论如律;後下手理直者,减二等。(至死者,不减。)”《唐律疏议》在法制历史上重要地位自不必说,单说上面这一条,就显示出极为高超的立法水平。

不过,这样的认定的确存在一个问题,就是“谁伤重谁有理”?如果致人轻伤者,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另一方的击打行为没有造成对方轻伤的后果,则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此,伤重的一方就处在“道义”“法律”的制高点了?现实当中确实也存在“挟轻伤以令司法”的情形,对方不高额赔偿,就不出具谅解书,不出具谅解书,法院就不敢判缓刑(轻伤害案件,缓刑适用比例还是很高的)。这确实是司法实践当中的一个困境。还曾出现,同一个地区,不同县,轻伤害案件赔偿数额差距较大,造成攀比,赔偿数额超高的县屡被诟病,被认为是扰乱了“赔偿秩序”,造成其他县调解工作非常难以进行。这个时候,能否向“正当防卫”条款一样,如何让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回归其本来面目,就考验司法机关的能力和担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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