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中的合规非诉业务

刑事辩护中的合规非诉业务——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指导意见切入谈起
  • 发表时间:2021-08-17 11:49:39
  • 作者:董坤
  • 来源:2021年《中国律师》杂志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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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企业合规从规范层面正式融入刑事司法领域。

刑事合规的出现使企业暂时摆脱刑事追诉,转向相对平和的合规整改,这使得刑事诉讼开始呈现出一定的“非诉化”特质,刑辩业务也随之出现新变化。刑事领域合规理念和机制的引入与构建,使得辩护律师开始跳脱出传统的对抗性辩护,转而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第三方组织加强协作配合,帮助企业制定合规计划,落实合规任务,接受合规检查与评估,参与合规听证。

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刑事合规中,辩护律师可以参与的领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进入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成为确立第三方组织时的候选人,主要工作是在合规考察期内,针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开展必要的检查、评估,并在合规考察期满后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二是成为涉案企业在刑事合规期间的法律顾问或合规非诉律师,主要工作是帮助企业完成各个合规环节中的法律性事务。

本文主要围绕《意见》规定,梳理出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在为企业提供刑事合规服务过程中每个环节的相关工作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与对策。

申请启动涉案企业合规

《意见》第十条规定,在检察院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涉案企业的辩护律师可主动向检察院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办案检察院应受理审查。据此,辩护律师可在刑事合规的起点向检察院提出合规意向,力求启动刑事合规程序。

具体的申请材料和相关配套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提供书面申请材料。这主要是为了证明涉企犯罪案件符合第三方机制适用条件,具体包括涉案企业主体适格,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所承办案件没有不适用企业合规试点及第三方机制的情形。在合规实践中,负责办案的检察院大多会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企业经营、纳税、员工情况说明、行政机关必要的证明等材料,以综合考虑涉案企业的各种情况,判断其是否符合合规的外部基本条件。这些都是提交合规申请的必备材料。

二是有必要围绕涉案企业提交初步的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合规承诺和拟合规期限。根据《意见》规定,虽然合规计划原则上属于企业向第三方组织提交的材料,但《意见》第十六条第二项也明确指出:“负责办理案件的检察院有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审查的职责。”提前向检察院提交合规计划预案,不仅可以更早获得检察院的审查意见,还能体现企业主动合规整改的积极意愿,更容易通过检察院的事前审查,尽快启动企业刑事合规的第三方机制。

三是积极配合事前进企调查。《意见》第十条规定:“辩护人提出适用企业合规试点以及第三方机制申请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查。”从地方企业的合规实践看,部分检察院对合规申请进行审查时,会对涉案企业的行业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刑事处罚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开展事前调查或委托有关组织机构进行实地调查。为此,辩护律师应当协助企业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实地走访,提供调查所需的各项材料。

制定和完善合规计划

科学规范的合规计划是涉案企业接受检查、评估,并最终获得从宽处理的基础。如何制定和完善合规计划,离不开辩护律师的全程参与和积极推进。除了要有专业的合规团队和扎实的业务能力,根据《意见》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还应关注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全面了解第三方组织

《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后的第三方组织会要求涉案企业提交专项或者多项合规计划,并明确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时限。”可见第三方组织是对企业合规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以及监督合规计划推进和落实的主体。因此辩护律师要制定与完善合规计划并最终通过审核,首先要了解第三方组织的成员机构,这是充分沟通与交流的前提。从《意见》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看,第三方组织的产生是检察院商请本地区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由第三方机制管委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涉案企业类型,从专业人员名录库中分类随机抽取人员组成第三方组织,并向社会公示。辩护律师可以通过社会公示了解第三方组织的人员组成,进而了解他们的专业领域和业务特点,以便配备相对应的业务团队,做好与第三方组织的沟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意见》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检察院或者涉案企业、个人、其他相关单位、人员有对选任的第三方组织组成人员提出异议权,如经过了解,辩护律师认为第三方组织的个别人员对企业合规整改不力,可能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或利用职权染指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或对企业存有偏见,可以建议企业或有关单位、个人提出异议。但这项权利的行使应极为慎重,在没有充分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不宜贸然提出异议,避免企业与第三方组织产生对立。

(二)提交合规计划

根据《意见》第十一条的规定,涉案企业有义务提交专项合规计划和多项合规计划。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提交合规计划是其合规非诉工作中的关键一环。

首先,辩护律师要明确合规计划的内容,包括可行的合规管理规范、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全面的合规风险防范报告机制以及合规计划的承诺完成期都应当在合规计划书中完整体现。

其次,要明确合规计划的制定目的、基本内容和中心工作,即合规计划应主要围绕企业涉嫌犯罪展开,目的是弥补企业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上的漏洞,防止再次发生相同或者类似的违法犯罪。

再次,要结合当地的规范性文件,处理好合规计划地方性要求和各项细节性问题。可以预测的是,在《意见》已经出台的背景下,10个试点省会城市陆续出台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实施细则,这其中就包括涉及合规计划的更为详细的要求或标准。辩护律师应当认真研究各地的实施细则,结合已有的典型案例和已办案件梳理、归纳各地的合规要求,不断充实合规计划的内容。

(三)修改完善合规计划

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企业提交合规计划后,第三方组织会展开审查与评估,并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辩护律师应认真对待反馈后的意见和建议,从合规计划的可行性、有效性与全面性等方面对意见逐条作出修改和回应。重新提交合规计划时,应附合规计划修改说明,方便第三方组织审阅。必要时应主动与第三方组织沟通,提出合规计划修改中的困难或不明之处,获得第三方组织的理解和帮助,确保修改后的合规计划最终获得第三方组织的认可。另外,当合规计划获得通过后,辩护律师还可以主动向负责办案的检察院提交合规计划,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审查。

筹备合规考察期的检查与评估

根据《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企业履行合规计划的考察期内,第三方组织可以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进程展开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要求企业定期出具书面报告,就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据此,在合规考察期内,辩护律师一方面要帮助企业积极推进落实合规计划,另一方面要做好合规计划的进度表和完成清单,为对接第三方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做好准备,同时也为出具合规计划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提供材料。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方组织对于发现的涉案企业或其人员尚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或者新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中止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并向负责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报告。”简言之,如果涉案企业在合规考察期间有“漏罪”或“新罪”,企业可能面临合规终止,重新被追诉的境遇。为此,如果企业开展的仅是专项合规,辩护律师有必要在合规考察期内,组建团队对企业其他领域的合规开展必要的风控体检,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的再犯风险。另外,如果考察期间第三方组织发现企业有“漏罪”,导致企业无法继续推进合规计划的,辩护律师应适时转回辩护人角色,维护企业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合法权益。

迎接合规考察期满后的最终考核

按照《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合规考察期满后,第三方组织会对涉案企业的合规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和考核,并制作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报送第三方机制管委会和办案检察院。检察院会根据第三方组织提交的“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提出何种量刑建议、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为此,企业辩护律师应当在合规考察期满后,主动为第三方组织撰写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提供各项材料,具体可围绕企业合规计划书,当地企业合规标准等展开。如果第三方组织人员实地走访企业的,还应积极接洽,协助配合各项走访工作,提供必要的材料。

另外,《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检察院对于拟作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的涉企犯罪案件,可以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召开听证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在刑事诉讼中聘请的辩护律师可以是听证会的参加人。据此,在召开涉企犯罪案件听证会时,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加,帮助企业提供书面材料,就听证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协助企业做好情况说明,助力企业顺利通过合规听证。

总而言之,刑事合规是刑事诉讼中的新生事物,同时也为辩护律师服务涉案企业开辟了新的业务领域。辩护律师应当关注并积极参与到一线的合规实践中,做好刑事诉讼中的“合规非诉业务”,这不仅可以为司法实践中的新探索贡献一份力量,也能助力涉案企业尽早复归社会,恢复生产经营,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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