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如何支付?税前可以扣除吗?

用一个完整案例进行解析一下,案例:A公司在2020年,由于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老板用A公司的名义,向朋友赵某借款1000万元,年利率8%。合同约定赵某自行承担税费代开发票,那么为其代扣代缴个税是多少呢?如何税前扣除呢?

我们解析一下这个案例,合同约定赵某自行承担税费。不管多少,他自己承担,他要代开发票。这种情况下应该看一下借款合同,我们需要缴纳哪些税?需要交多少税啊?

1、增值税:1000万*8%/1.01*1%=7920.79元,

2、附加税:7920.79元*12%*50%=475.25元。

3、个税:(1000万*%8%-7920.79元-475.25元)*20%=15.83万。

那么,赵某个人总税负:

(7920.79+475.25+158320.79)/800000=20.84%,李某到手利息:
800000-7920.79-475.25-158320.79=633283.17元。到手的利息只有63万了。所以说很多钱都交税了,17万多都交了税。而且要注意一点,虽然已经有了发票,但是也不一定能够税前扣除。还需要以下相关条件:

第一、我们必须提前签订利息发票这个合同,而且必须完税,完税指的是代扣代缴个税。

第二、再就是需要签订我们的借款合同或者协议。

第三、取得了这个利息发票,可以全额税前扣除,但是还有一个条件,利率不能高于同期的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如果高于的话,高于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只能按照低于或者等于的部分税前扣除。

第四、根据国税函(2019)312号文件规定,凡是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什么意思呢?现在是认缴制,在规定期间内没有实缴的,有差额部分的利息不得税前扣除。这个文件一定要注意,大家现在都特别聪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时候,认缴期间一般都是长达几十年。这个条件一般情况下都可以税前扣除的,因为很少一部分企业就是到期了,还没有具体的实缴,如果真的有的话,这一部分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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