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区别
我国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经过行政复议再起诉的案件,具体法律、法规如没有规定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限,原告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法律、法规规定了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依照具体法律、法规规定起诉。
诉讼时效是一种民事实体法律制度,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有着较大的区别
一、从法律条文的表述来看,在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是一个明确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中第一编第九章标题就是诉讼时效,在其他相关法律条文中也不鲜见“诉讼时效”这一法律概念。《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任何一条法律条文中都没有引入“诉讼时效”这一词,只有“法定期限”、“起诉期限”。
二、从制度设定的法理依据来看。
民事诉讼时效体现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这一原则,其直接体现是“保护被告免受有很久以前的事件引起的陈年旧账般的权利主张的困扰。”而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更多的是把目光集中在行政行为的确定力之上,其重要目的是提高行政机关执法效率,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
三、从制度产生的法律效果来看。
诉讼时效已过丧失的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即胜诉权。而起诉期限从根本上来说,可以归类到是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所必备的条件之中,超过期限的,法院不会受理,其权利基础是诉权。
四、从人民法院的审查来看。
对于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并不主动审查。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的时候就要对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进行审查,无正当理由超过起诉期限的,不予受理。
五、从期限的计算来看
诉讼时效期限是可变期限可中断计算,也可中止,而起诉期限是不变的。
综上,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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