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口县社会救助政策——婚姻登记管理政策解答
1.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必须符合以下五个文面的实质要件:
(1)双方均无配偶;
(2)双方自愿结婚;
(3)男方已满22周岁,女方已满20周岁;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此外,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应满足以下四方面的形式要件:
(1)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提供《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相应的证件和材料;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
2.办理离婚登记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男女双方必须是自愿离婚;
(2)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男女双方必须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4)男女双方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
(5)男女双方办理过结婚登记是在中国内陆办理的;
(6)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7)男女双方应当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
(8)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片。
3.结(离)婚证丢失后可以到哪个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答:结婚证、离婚证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予以补发证件。对1994年2月1日前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证件遗失且又无档可查的,可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员会出具证明等证明材料为其补办。
4.公民私自捡养的弃婴(儿童)或孤儿,可以直接领养吗?
答:不可以。公民捡拾弃婴(儿童)后,应立即到弃婴(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捡养的弃婴(儿童)未满14周岁的,应送交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凭弃婴(儿童)入院登记表、弃婴捡拾证明等材料,在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已满14周岁的,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在捡养人户口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