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法院会驳回判决?

提问
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作出驳回判决?
回答
林鸿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新的《行政诉讼法》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取代了维持判决、确认合法、有效的判决。只要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通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判决是法院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否定,但未必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完全肯定。这种判决形式不仅可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与维持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和意义,而且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倾向。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不同于裁定驳回起诉。驳回起诉否定的是当事人程序上的请求权,而驳回诉讼请求否定的是当事人的实体请求权。即,驳回起诉意味着原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法院认定其不能起诉;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则意味着原告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但其请求不成立,故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因为驳回起诉没有涉及实体审理,因而只能用裁定结案,而驳回诉讼请求已经经过了实体审理,因而必须用判决方式结案。
从适用范围上来看,只要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都可以适用驳回判决。该判决本身不包含对被诉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也不包含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支持或者完全肯定,是一种完全客观中立的结案方式,不包含价值判断和感性倾向。从驳回判决的效力来看,驳回判决一经确定,原告就要接受原行政决定的约束,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并对被诉行政行为不得重新起诉。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被诉行政机关不得再改变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应依法使其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得到实现,包括自身采取措施强制执行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来讲,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对于不作为案件,即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情况。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否则原告的诉讼请求就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原告诉的是一个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比如行政许可,可是其根本没有提出申请,法院就会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不作为应当从广义的范围内去理解,既包括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的拖延,也就是什么都不做,也应当包括拒绝。
第二,对于作为的案件,驳回判决适用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情况。这种情况在新《行政诉讼法》没有实施之前应当作出维持判决,新法实施之后,统一适用驳回判决。证据确凿是说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确实可靠,并足以证明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存在。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条款正确,也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在内容上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仅仅是适用法律条款正确,而并没有依据该条款所规定的内容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及其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仍然不是“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是指被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人民法院才可以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在以上两种情况中,有两类特殊的情形值得关注。
首先,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的问题当然也要适用驳回判决。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只能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判断,部分行政行为只有涉及明显不合理,法院才会作出否定性评价。所以,对于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法院既不能表现出支持,也不能直接否定,因此这种情况也应适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其次,如果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是因为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因为虽然被诉行为在作出时是合法的,但是因为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在法院作出裁判时,需要根据新的需要进行变更或者废止。这种因为时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内容和效力的行政行为,也应当适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因为驳回判决没有肯定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为被告日后改变该行政行为留下了余地。
当然,还有一些适用驳回判决的特殊情形。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审理司法解释》第12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三)起诉被告逾期不予答复,理由不成立的;(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为由反对公开,理由不成立的;(五)要求被告更正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理由不成立的;(六)不能合理说明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据此不予提供的;(七)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的;(八)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适用范围是相当大的,被诉行政行为既合法又合理、合法但是不合理、合法但是应变更、合法但是应废止等情况现在都统一适用驳回判决。这种规定可以大大减少人民法院的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法院只要确定原告应当败诉了,就只有这一种类型的判决可以适用,不用再像从前那样在维持判决、驳回判决、确定判决中难以抉择。也不用为了维持判决的苛刻要求而煞费苦心。从更深层面上来讲,本次《行政诉讼法》的修订目的之一就是在现有体制下做到对公民权益最大限度的保护,并提出了“解决行政争议”这一立法目的。从“维持判决”到“驳回判决”正是体现了法律对于维护原告主观权利的重视,至少也体现了朝这个价值方向努力的决心。
土地观察
由《中国国土资源报》主办的国土资源管理业务学习交流平台。内容涵盖土地利用管理实务、地产市场分析研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解读、咨询答疑、案例分析等,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为广大群众深入了解土地管理政策提供服务。
投稿信箱:fzzk8@163.com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