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一起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一审判决。该案中,牛某利用暴力手段,对智力残障的未成年人多次实施奸淫。受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公诉机关依据法律规定支持起诉,最终牛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向被害人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此案被认为是2021年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人民法院依据新规定作出的首例支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除了给予受性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损害和心理康复治疗等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外,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优先、特殊保护的原则。此次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问题,并未规定一概不予受理。本案中,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的赔偿要求,公诉机关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支持起诉人,完全有法律依据。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赔偿范围是否应当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历来争议很大,各方有不同意见。

从司法实践看,刑事案件审结后,特别是被告人被送监服刑或者执行死刑后,往往连有关赔偿被害方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判决都难以得到实际执行。若赋予被害方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易造成案件“空判”,使得最后因无法执行而影响司法权威。若认为对精神损失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意味着绝大部分被害人会选择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同时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这样势必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被架空、虚置。

基于上述考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只应赔偿直接物质损失,即按照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但经过调解,被告人有赔偿能力且愿意赔偿更大数额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调解不成,被告人确实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坚持在物质损失赔偿之外要求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给予必要的国家救助。

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相比,增加了“一般”两个字,这两个字也被认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上“开了半扇窗”,但司法实践中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基本裁判规则依然是“以不支持为原则,以支持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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