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对当事人不合情理的辩解,律师该怎么应对?
志言 前检察官、法学教师,现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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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志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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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法律中的故事
导 语
我一直认为,律师虽然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要重视当事人的辩解,但对当事人辩解要有独立判断的精神。律师的偏向性不是屁股完全和当事人坐在一起,当事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这虽然迎合了当事人,让当事人觉得律师是真正在帮他说话。但最后的效果不一定好,甚至可能是害了当事人。
正 文
当事人不合情理的辩解是指当事人为自己所作的无罪或罪轻辩解在内容上不符合常情常理。具体表现有:断然否认不利于己的事实,不做任何解释、对明显不利于自己的问题,予以回避或做不合情理的解释、无视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转移话题另立说法等等。
由于一种说法要让人相信和接受,重要的前提是在内容上要符合情理,道理上要讲得通。因此,如果当事人为自己作的无罪、罪轻辩解不合情理,不仅难以让人信服,让法官相信,而且会被控方反向利用,以辩解不合情理来证明指控成立。对于这种情况,律师该如何处理?
据我观察,不少律师处理方式简单粗暴,不管当事人说法是否符合情理,是否站得住脚,经得起推敲,简单作为对辩护有利的证据使用。甚至把其作为审查判断其它证据是否客观真实、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及案件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的逻辑基点。
很多时候,律师这样做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虽然知道当事人辩解不合情理,经不起推敲。但认为自己作为辩护人,当事人要这么说,也只能围绕当事人的说法进行辩护,尽量周旋就好。
我旁听过一起贩卖毒品案件的庭审,辩护人采用的就是上述做法。该案虽然有大量证据指向被告人,包括一些客观证据,但被告人坚称自己没有贩毒,面对公诉人发问,不管是不是事实,都一概否认;对一些不好解释的问题,东拉西扯,不合情理,明显解释不通。公诉人随后发表公诉意见时,多次指出被告人对自己没有贩卖毒品的辩解不合情理,是在狡辩,并请求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结合被告人当庭不认罪的态度,对被告从重处罚。
该律师辩护时,以“我认为我的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供述是客观真实的”作为开始,并把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否认,不合情理的辩解作为自己论证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逻辑主线。对不利于当事人的证据,简单以和当事人辩解之间存在矛盾来一言蔽之。虽然看得出他很卖力帮当事人说话,但整个庭审效果不好,最终判决结果也不理想。
这种辩护方法容易让辩护人陷入两难。由于认可了当事人的辩解,就只能顺着当事人的说法进行辩护,这会导致有些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提不出来。有经验的律师都知道,话如果说得太满,反而会让一些可以作为有利意见说不出来,因为有些有利意见是建立在对自己不利事实承认的基础上,断然否认所有事实,也就失去提出有利意见的基础。
庭审结束,一位一起旁听同行问我,如果我作为辩护人,会怎么处理这种情况?我的回答是,我不会采用那位律师的辩护策略,对一些不利于当事人的问题还是要有限承认,然后重点攻击控方其它证据中存在的漏洞和瑕疵。如果是我,我会这样开始我的辩护。
“作为辩护人,我也认为我的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的有些说法不合情理。但我认为,常情常理之中有例外,不能简单地以不合情理来否定其说法有存在的可能性,更不能因为被告人的辩解不合情理,就认为其有罪。
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进行审查判断,看其它证据是否足以认定其有罪,而不是因为被告人辩解不合情理就忽视对其它证据的审查判断。”然后再一一指出案件其他证据中存在的问题。我这样辩护主要有如下理由:
辩护人职责是提出当事人无罪、罪轻的意见,因此对当事人做的无罪、罪轻辩解,辩护人在法庭上都不能直接反对。但对当事人一些不合情理的说法,如果意识到可能会影响到实体结果,损害当事人利益时,要积极想办法挽救,不能听之任之,坐以待毙。
在当事人的辩解明显不合情理时,依然无条件予以支持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这不仅会给法庭留下律师同样不讲道理的印象,有损职业形象的同时会影响到法官对律师其它辩护意见的接受;而且会让一些有利于当事人的话说不出来,无条件予以支持或者揣着明白装糊涂会让自己辩护意见的提出没有回旋的空间。
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一定要记住你能想到的法官、检察官也能够想到,甚至会比你考虑得更全面、更深入,一些耍小聪明的做法会遭致法官、检察官的反感,从而对律师作出负面评价。一旦负面评价形成,会直接影响到对你辩护意见的重视。要知道,法官、检察官同样是人,虽然要求他们要客观公正,认真倾听,但其同样会受自身情绪所左右。
这样做不仅可以避免被公诉人抓住不放,不让这个问题成为庭审中的焦点,给法官留下过于深刻的印象;而且顺理成章地把法庭质证和辩论的重点引向对当事人有利的其他方面。策略上是一种避其锋芒,攻其弱点的做法。律师辩护不是一味地向前冲,有的时候适当的退缩其实是为了更好地前进。
从证明责任分配的角度,辩护律师很多时候其实不需要完成是或者不是,只需要达到可能不是的程度就能够取得辩护效果。辩护如同拆房子,不需要把房子全部拆完,关键地方拆了让其成为危楼,效果就出现了。
事实认定和证据审查判断,很多时候不是小葱拌豆腐,一清二楚,会有很多模糊和争议地带。律师的作用就是让这种模糊和争议的地带出现,从而在事实和证据认定上,作出对己方有利的推断。即便罪与非罪打不掉,但至少能够对量刑有帮助。
当然,我不知道这样辩护相比那位律师采用的辩护方法,实际辩护效果会不会好一点。但我一直认为,律师虽然应该站在当事人的立场考虑问题,要重视当事人的辩解,但对当事人辩解要有独立判断的精神。
律师的偏向性不是屁股完全和当事人坐在一起,当事人说什么就是什么。这虽然迎合了当事人,让当事人觉得律师是真正在帮他说话。但最后的效果不一定好,甚至可能是害了当事人。
这是因为很多当事人并不是完全理解或认识到诉讼证明认定案件事实的一般方法,认为只要自己坚决不认,打死不说,随便乱说,法院就拿他没办法。
没有认识到诉讼证明中认定案件事实靠的是摆事实,讲道理,不是日常生活中言语上的争辩,比谁更有气势,谁在言语上占上风,更不是只要坚决否认,有把钉子咬断的勇气,法院就拿他没办法。面对明显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据,在很多时候,宁愿选择不说,也不要张口乱说。越解释会让自己越陷越深,最后无话可说,无力申辩。
记得我有一位当事人,是一位跑“野的”的司机,涉嫌介绍卖淫。他断然否认曾经帮人介绍过卖淫女并用自己的车运送过。当时警察在他车上搜出了很多“小卡片”,针对他的否认就问他知不知道这些“小卡片”是什么?为什么在他车上有那么多?他说是别人给的,自己觉得好看,就放在车上玩;自己不清楚是什么,可能是一些茶坊发出来让人去洗脚的吧。
对他这种辩解,我有点哭笑不得,我对他说:“ 你看你年龄都这么大了,天天在外面跑车和社会接触。我作为你的律师,是帮助你的,你说你不知道是什么,我都不太相信,你认为法官会相信你的说法吗?既然你说不知道,总得有事实依据,有一定道理吧。你觉得按照你的说法进行辩护效果会不会好?”听了我的话后,这位当事人沉默不语。(小卡片上面就是印了美女图案,有联系电话和一些挑逗性的语言)
当然,我们也要充分认识到当事人出现一些不合情理的辩解是事出有因。
有的时候是因为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不行,自己没有说清楚从而让人有质疑,觉得不合情理;有的时候因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认识在考虑自己的说法,满脑袋想的就是要把自己说得干干净净,反而越说越让人觉得不对,让辩解听起来没有道理。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需要做的是要帮当事人理清思路,让当事人的说法能言之成理;要告诉当事人不要太自我拔高,告诉他现在解决的是罪与非罪的问题,和他是不是好人,这件事做得对不对,在道德上该不该受到批评和指责没有关系,实事求是就好。
水满则溢,月满则亏;自满则败,自矜则愚。这个道理有的时候一定要给当事人讲清楚,不能聪明反被聪明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