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案例|各工程对应款项无法区分的,可整体主张优先受偿

各工程对应款项无法区分的,可整体主张优先受偿

——作为同一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承包人投入人力、物力、财力无法准确拆分计算,故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整体计算。

标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单体工程|拆分债权

案情简介:2010年,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系列施工合同。2012年,因拖欠工程款,该工程一直停工。2013年,建筑公司起诉开发公司支付部分施工单元工程款。2015年,建筑公司起诉开发公司,要求解除所有施工合同并主张优先受偿款,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2017年,投资公司在其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中,提出部分单体工程因工程款已支付,建筑公司不应对全部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认为: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立法目的,系法律为保障承包人约定债权实现设置的担保物权,以施工合同范围内相应在建工程区担保承包人债权,故优先受偿权是否可拆分,涉及其所担保债权本身是否可拆分。若其担保债权系工程项下全部建筑物工程款,则优先受偿权亦应不可拆分;若实践中普遍认为区块性建设工程中,各单位工程之间工程款明确可拆分,则应推断其相应优先受偿权亦可拆分。②从案涉施工合同及各施工单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开工报审表与开工报告等证据综合判断,可认定在整个案涉工程中,各工程单独规划、先后施工,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度在先工程应先行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每笔付款时,双方并未就相应款项系针对哪部分工程支出作出专门约定。在案涉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并约定了相应调价方法。在部分工程主体完工但未进行竣工验收,案涉工程并未整体完工情况下,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争议,诉讼过程中,开发公司与建筑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确认将开发公司已付工程款全部计入其他部分工程的工程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从开发公司已支付工程款事实无法推断出该款项系针对特定施工单元的付款,投资公司关于开发公司不拖欠该两栋楼工程款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案涉工程整体由建筑公司承建,虽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分为不同的单体建筑,但作为同一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无法准确拆分计算,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宜针对单体建筑分别计算,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判决驳回投资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作为同一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承包人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无法准确拆分计算,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不宜针对单体建筑分别计算,而应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计算。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486号“合肥中元籴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公司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审判长包剑平,审判员杜军、朱燕),见《同一合同项下各单位工程所对应的欠付工程款无法区分的,承包人可对全部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撰写人包剑平、沈佳),载《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巡回法庭疑难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X4-2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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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本案例摘自天同码。天同码,是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天同十八部》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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