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诈骗已判退赔犯罪所得是否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情】

  2017年3月,被告人吴某因透支信用卡本金227412.52元,被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作出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万元并对未退赔款项继续予以追缴的判决,判决已生效。2018年1月,被害人某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偿还信用卡所透支的本金86742.34元,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共计38842.22元 (截止2017年9月18日)。

  【分歧】

  刑事已判决退赔犯罪所得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是否应予受理,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此案。理由:(1)从法律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受理该案有法律依据;(2)从刑事判决内容来看,法院做出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的判决,仅表明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态度和处理原则,而非一种具体刑罚,也非对当事人权益的具体裁判,该判决不具有执行效力。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才未将此类判决作为法院执行的依据。故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只能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进行救济。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上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依据该条文,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都是可以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是据以执行的依据,虽然根据该规定,刑事案件执行只包含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并不包含刑事案件中关于财产退赔部分,但该条第(六)项又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这是一个兜底条款,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应当认为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均可执行。

  其次,从判决效力上看,刑事案件判决作为法院裁判文书,其判决主文中与犯罪有关的财产部分与刑罚部分的内容都同样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并非仅仅是国家对犯罪有关财物的处理原则。国家强制力决定了该刑事判决具有可执行性的效力,若被告人怠于履行判决,被害人可据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刑事判决是法院执行的法律依据。

  再次,从程序上看,本案受害人银行应当依据刑事判决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执行程序使自己的经济损失获得赔偿,如果有另一被告负有连带赔偿责任,可以申请法院将另一被告追加为被执行人,而不能越过执行程序径行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法院执行机关对刑事被告人执行不能并对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裁定不予准许,受害人也只能针对不予准许的裁定提出异议,而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再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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