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少算15年,这搁谁身上都是天大的事!
“补发的工资和本月新工资全部到账了,我的工龄问题彻底解决了!”日前,江苏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电话回访一起行政诉讼案件的申诉人戴某时,戴某兴奋地告诉他。
此前,为了让B市人社部门重新核定并恢复自己1971年至1986年之间的15年工龄,戴某经历了6年的信访、诉讼维权之路。在检察监督下,这起行政申诉案终于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退休才发现少了15年工龄
66岁的戴某1971年3月进入B市一家镇办企业工作,1989年12月,该企业被确认为B市的市属集体企业。2015年8月,戴某退休。然而,就在戴某办理退休手续时,他发现由于B市人社部门没有将他1971年3月至1986年9月的工作时间计入工龄,导致他的退休工资仅有1600余元。
为了找回工龄,戴某要求B市人社部门重新核定其工龄和退休待遇,但人社部门认为对戴某的连续工龄审定和养老待遇核定没有错误。2016年5月,戴某向B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B市人社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重新核定其工龄和退休工资待遇。法院审查认为戴某仅是以信访形式向人社部门主张自己的请求,人社部门针对其信访事项也已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了答复,戴某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遂裁定驳回了戴某的起诉。
2017年3月,戴某书面向B市人社部门提出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要求重新核定其工龄和退休待遇,人社部门答复:对他的工龄审定和养老待遇核定并无不妥。戴某对答复不服,再次向B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戴某的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从信访到诉讼,从一审、二审到再审,B市人社部门和法院均认为,根据江苏省和A市两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戴某所工作的企业于1989年由镇办企业改为市属集体企业,镇办企业的城镇户口职工,溯及补办用工手续的时间最早为1986年10月。1971年3月至1986年9月期间,该企业属于镇办企业,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
检察监督有了新发现
2020年9月,戴某向A市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该院经审查后认为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1995年3月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后的附件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3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该院认为戴某的情况符合这一规定,应当认定1971年3月至1986年9月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此外,江苏省政府1996年1月5日颁布、1997年12月15日修正的《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也作出了类似规定。二者的效力层次均高于省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文件,且颁布时间均在其后面,应优先适用认定戴某的连续工龄。A市检察院遂提请江苏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江苏省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仔细审阅卷宗后认为,按照戴某的陈述,和他一起进厂工作的多名工人均核定了连续工龄,只有他一人未认定连续工龄,对他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B市人社部门对戴某和其他同进厂的同事在工龄认定上存在同等情形不同等对待的情况,必然有一错误。承办检察官调查后,确认了同等情形不同等对待的事实。
抗还是不抗?江苏省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联席会议和省检察院专家论证会都存在争议,因为连续工龄计算涉及计划经济时期的特定历史背景、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等问题,该案政策性很强,案例检索也没发现类似情况,案件陷入了僵局。
承办检察官向分管领导汇报后,分管领导要求办案人员听听主管部门的意见。承办检察官遂向江苏省人社厅有关专家咨询。专家答复称,工龄连续计算需满足三个条件:企业从小集体升为大集体;职工必须是城镇户口;必须是企业的正式职工。对照这三个条件,承办检察官进一步调取了戴某的户籍信息和企业的工商资料。经反复核实,确认戴某是城镇户口;乡镇企业原始档案不齐,没有职工花名册,无法查到戴某的名单,最后还是在企业工商登记资料上才查到企业的主要人员名单,戴某作为企业工会主席赫然在列。
承办检察官最终确认戴某是城镇户口且属于正式工,符合计算连续工龄的条件。通过调查核实和咨询专家,承办检察官认为,B市人社部门对戴某的工龄认定不合乎规定。
今年6月,承办检察官就此案向江苏省检察院检委会汇报,拟向江苏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江苏省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讨论后,建议要核实复函的效力以及人社部门未适用该复函的原因,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查明事实、化解争议。
“戴某多年信访、诉讼维权,但没有哪个部门给其指出一条正确的路,致使他走了大量的弯路,问题得不到解决。不论本案是否提出抗诉,都要解决本案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表示。
公开听证化解6年争议
7月8日,江苏省检察院就戴某与B市人社部门行政确认检察监督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会邀请了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律师代表担任听证员,戴某的两位老同事作为证人也参加了听证。
江苏省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出示了调查获取的证据和法律文件,并对复函的效力、适用范围、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释法说理,明确听证焦点。戴某陈述了申请理由,他认为人社部门的行为使他遭受了不公,质疑“同时进厂一起参加工作的都认定(计算连续工龄)了,为什么我的没有认定?”
听证员围绕认定戴某连续工龄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进行了提问,最终建议人社部门从情、理、法角度综合考虑戴某的问题。B市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会积极处理戴某的问题,如若在执行有关政策中存在差错,会坚持有错必纠,待请示上级人社部门后按规定更改。
7月中旬,B市人社部门重新核定了戴某的工龄,为其恢复了1971年至1986年之间的15年工龄。7月29日,戴某向检察机关撤回了监督申请。
至此,这一起长达6年信访、诉讼维权之路的行政申诉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终于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