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氯芬

1、痉挛状态合并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或意识错乱状态的病人,因病情可能恶化,应慎用巴氯芬,并对病人进行严密监护。对伴有癫痫的痉挛状态患者,除继续使用适当的抗惊厥药治疗外,可在适当的监护下使用巴氯芬。
2、对有消化性溃疡或有该病史的患者,以及患有脑血管病、呼吸、肝、肾功能衰竭者,也应慎用巴氯芬。
3、因神经源性的原因而影响膀胱排空的病人,使用巴氯芬治疗期间可有改善。然而,对已患有括约肌张力过高的病人,可能引起急性尿潴留,应慎用巴氯芬。
4、有报告使用巴氯芬特别是长期使用者突然停药,可发生焦虑、意识错乱状态、幻觉、精神病、躁狂或偏执状态、惊厥(癫痫持续状态)、心动过速,并且可出现一种反跳现象,使痉挛状态一过性加重。除非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应通过逐渐减少剂量而终止治疗(大约需1-2周以上)。
5、由于有报告在极个别病例中引起血清谷草转氨酶(AST)、碱性磷酸酶和血糖升高,对肝病或糖尿病患者应定期作有关实验室检查,以确证上述已有的疾病与药物的诱导无关。巴氯芬的镇静作用可使患者的反应能力受影响,应激性降低。因此患者驾驶车辆或操纵机器时应小心注意。
6、应远离儿童放置。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在妊娠期间,尤其在最初3个月,只有在抢救生命时才能使用本药,应仔细权衡治疗对母亲和胎儿之间的利弊。巴氯芬可通过胎盘屏障。母亲服用治疗剂量的巴氯芬,活性物质可进入乳汁,但量甚少,对婴儿影响不大。
8、药物过量:
(1)体征和症状: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抑制:嗜睡、意识混沌、呼吸抑制、昏迷。容易发生的症状还有:精神错乱、幻觉、激越、调节紊乱、瞳孔反射消失;全身性肌张力过低、肌阵挛、反射消失;惊厥;周围血管扩张、低血压、心动过缓;低体温;恶心、呕吐、腹泻、流涎;乳酸脱氢酶(LDH)、谷草转氨酶(AST)和碱性磷酸酶(AP)升高。如同时服用各种作用在中枢神经系统的物质或药物(例如酒精、安定、三环类抗抑郁药),可使上述情况恶化。
(2)治疗方法:目前尚缺特异性解毒药。从肠胃道清除药物(催吐、洗胃、昏迷病人在洗胃前应行气管插管),给予活性碳;如需要,给予轻泻剂;有呼吸抑制者,给予人工呼吸,并给予心血管功能支持疗法。由于药物主要经肾脏排泄,应大量输液,如有可能,加用利尿剂。如有惊厥,应小心静脉注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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