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法:公益诉讼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四条增加了第2款内容,主要涉及的是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
这也是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和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客观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建立安全生产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明确提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完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完善安全生产领域现有制度机制,目前安全监管部门多、职能交叉、还存在一些执法问题,公益诉讼有助于促进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检察机关在诉前督促行政机关履职,这是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的实践导向。
从实践证明,在实体法中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能够有效推进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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