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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
我们常说的补充保险,主要包括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已经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一)补充养老保险
又称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在满足社会统筹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为补充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帮助企业员工建立的超出基本养老保险以上部分的一种养老形式。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组成,多以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形式运营。
(二)补充医疗保险
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对职工的门诊及住院的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
解答: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有扣除比例限制,不超过工资总额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同时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8月19日的政策解答中明确:如果只提取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也就是说,企业实际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分别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如果企业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人不是全体员工,而仅仅是部分人员缴纳,比如只是给企业的股东、法人、高级管理层缴纳补充保险,则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应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一)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金不属于免税项目,应当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职业年金是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这属于一种单位福利制度,是事业单位所特有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每年不超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1. 企业年金实行个人账户管理制,个人缴费直接进入个人账户,本金和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2. 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的方案分配到个人账户,这部分本金及投资收益,企业可与职工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职工个人的期限不超过8年;3. 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与平均额不得超过5倍。1.《企业年金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1)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3)如果超过上述(1)和(2)规定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税,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第四条规定: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1)缴付年金时,员工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部分扣除;(2)在年金账户分配收益时,员工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3)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其他规定情况下领取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实践中,纳税人一定要注意3个不同的时点。企事业单位员工在缴付年金时,在规定的限额内,可以全额扣除。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依照《企业年金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缴付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在综合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收入额中扣除。 例如,王先生供职的A公司,2020年1月~12月均按2019年个人月平均工资(10000元)4%的标准,每月缴纳400元企业年金。公司建立的企业年金方案中,企业缴费比例不高于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在2020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王先生按月缴纳的个人企业年金400元,应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对于企业缴费的8%部分,根据103号文件规定,在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计入王先生2020年度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103号文件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论上讲,企业年金并不是简单的个人存款。《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由账户管理人按照年金方案计算并记入职工个人账户。不过,对于记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年金投资运营收益,在记账的当期职工并没有实际取得该项所得。即收益当期员工个人账户没有产生现金流入,也就没有从本质上构成纳税义务。所以,根据实质课税原则,在年金收益分配到个人账户时,员工暂时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上例,按照A公司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基金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某养老金管理公司投资运营。每年企业年金基金都能获取不低于5%的投资收益。依据10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在分配计入王先生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规定,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103号文件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从实务看,领取年金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需要具体区分3种情况:一是退休领取年金。王先生在2030年8月满60岁退休时,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领取年金。如果是按月领取,假设王先生每月领取2157.27元,适用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则王先生每月应纳税额=2157.27×3%=64.72(元)。如果按季领取,即王先生每季领取6471.81元,那么应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则王先生每季应纳税额=(6471.81÷3)×3%×3=194.15(元)。如果按年领取,即王先生每年领取25887.24元,那么王先生每年应纳税额=25887.24×3%=776.62(元)。二是出国(境)定居等依法提前领取年金。164号文件规定,个人虽未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是出国(境)定居的,其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对于个人因出国(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假定上述案例中,王先生2025年出国(境)定居需要依法一次性提前领取年金,其个人年金账户余额23万元,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则王先生应纳税额=230000×20%-16920=29080(元)。
三是其他一次性领取年金。164号文件规定,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假定案例中,王先生因其他原因需要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领取时账户资金余额26万元,则其应纳税额=260000×45%-15160=101840(元)。
本文部分内容参考:每日税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