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违法转包,工程款如何追偿?
基本案情
某省高速公路公司将123公路发包给A公司,后A公司将该工程的安装项目工程转包给B公司,B公司将该工程的安装项目劳务分包给C公司,该项目结束后,B公司仍欠C公司劳务款1000万元。C公司通过资质平台查询发现,B公司无安装资质,遂将高速公司、A、B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劳务款1000万元。本案涉及到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问题,下面笔者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可以理解为无效合同情形下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具体包括转包合同的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缺乏相应资质而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该案中A公司将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B公司,导致该合同无效。
实际施工人应当具备下列特点:第一,是实际履行承包人义务(包括整体及部分)的人;第二,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或名义上的合同关系;第三,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包括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几种情形;第四,实际施工人同与其签订转包合同、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或者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之间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或劳务关系。
二、转包行为的认定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转包,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案情分析
本案中A公司将安装项目工程转包给B公司的转包行为是非法的。A承包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后,将工程肢解以后,以安装项目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B,该行为以是违法转包,其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后B又将该工程劳务分包给C施工。C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性质就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是一种特殊请求权,突破合同相对性。
本案中,C起诉高速公路公司、A和B公司符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本案中,高速公路并未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A公司,其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与非法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三被告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1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