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知识(九)在你的地上建房
老王与老李既是邻居又是发小。老王失恋,要离开这个伤心之地,临行时将房屋托付给老李照管。老王走后老李也不客气,就将老王的家当成了自己的家。为了住的舒适一点,将房屋重新进行了修缮,在院子里又加盖了两间房子。
若干年后在外面混不下去的老王,又回来了。老李将房子还给了老王,但是新建了两间房子,老李说这是我自己建的,应该归自己所有。老王认为房子既然建在我的桩基地上,就应该归我所有。
于是老王将老李告上了法庭,多年的朋友从此两人反目成仇。
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二条关于添附的规定认为,虽然房子是李某所建,但建筑物与土地的权属是不可分离的, 因而判决双方争议的房屋归老王所有,同时判令老王补偿老李建房所付出的全部费用,即包括建房用的材料费、付出的劳务费及相应的报酬。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22条。“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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