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标净值化大动作!信托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出炉,详解非标债权如何估值
信托百佬汇记者获悉,由中国信登、信托业协会、中债估值中心等联合制定的《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 (简称“《指引》”)近期下发至信托公司, 要求相关公司反馈意见和建议。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估值管理委员会作为估值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统筹估值工作。针对业界最为关注的非标债权如何估值,《指引》也作出细致说明。
值得一提的是,《指引》提到,信托公司在估值过程中可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结果或估值参数,可以优先使用中国信登和中债估值中心联合发布的具有广泛市场认可度的第三方估值数据。
业界观察人士表示,《指引》有望规范信托产品估值,指导业务实践。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健全信托产品估值制度体系,实现估值工作的规范化、流程化。估值制度体系应当涵盖估值管理和估值政策的主要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决策机制、操作流程、监督评价、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估值管理委员会作为估值管理机构,负责全面统筹估值工作。估值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健全估值决策体系,制定和确立估值政策,研究和审议各项重大估值议题,监督和评价估值工作落实情况,研究和制定估值错误和极端事件的应急方案,制定聘用第三方估值服务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估值管理机构应由公司管理层估值工作负责人牵头,明确职责分工,在产品的投前、 投中、投后各环节主动履行估值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估值工作有效落实。
此外,《指引)要求,信托公司估值相关部门应设置估值岗位,配备足够专业人才,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信托财产的估值原则和具体程序,根据估值业务管理制度具体落实估值管理工作。《指引》强调,估值岗位不能由产品设立或投资业务人员独任。
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信托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文件、本指引的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信托产品估值的信息披露义务,在信托财产管理报告等 文件中至少应当定期披露产品估值结果、估值政策及其重大变化: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估值结果的,还应陈述第三方机构的基本情况、估值数据的使用情况等。
发生估值政策变化、估值错误、极端事件等情况,导致对产品份额净值的影响达到警戒阙值的,信托公司应将相关情况及其影响、措施等以临时性报告的形式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针对非标债权类资产的估值方式,《指引》作出详细说明。
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评估时,无论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是否准备于近期转让,信托公司在计算公允价值时都应假定估值日发生了出售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交易,并以此假定交易的价格为基础,计量该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公允价值。
《指引》表示,在估计某项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信托公司应从该债权的自身情况和市场环境出发,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在选择估值方法时关注的各种因素,并结合自己的判断,采用现金流折现法或其他有充足证据表明能够准确估值的方法,并在可合理取得市场参与者假设的前提下选取适当的市场数据作为估值参数。信托公司应当对各种估值方法形成的估值结果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结合各种估值方法的适用条件、重要参数的选取依据、估值方法的运用过程等相关因素,综合判断后确定最合理的估值结果。
对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采用现金流折现法估值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展开该金融工具的现金流,并采用恰当的收益率将现金流折现至估值日,得到估值日该金融工具的估值全价,估值全价扣除上一付息日至估值日应计利息得到估值净价。
【现金流展开】在展开现金流时,应结合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还本付息方式、付息频率、计息区间、利率调整、基准利率与利差等条款来确定该金融工具的现金流。
对于现金流规则的固定利率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根据约定的本金或利息发生时点,合理确定各期现金流水平;若还本金额不固定,根据条款约定,结合资产特点及市场情况,合理预测并形成该金融工具的现金流。
对于浮动利率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参照基准利率的相关市场数据,理性预期未来利率水平,形成该金融工具的现金流。
【折现率的确定】折现率的确定应当能够反映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信用因素和流动性因素。信用方面,根据融资主体所处行业状况、企业经营与财务信息、项目运行情况、担保增信效力、交易结构安排等信息,并结合市场价格信号综合确定。流动性方面,结合市场及产品情况,给予相应的流动性补偿。折现率类型(到期、即期等)的选择还应结合金融工具的现金流情形确定。
【含权条款处理】对含有特殊权利(如融资人提前还款权、投资入提前结束权等) 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根据行权现金流和不行权现金流计算两条估值,并结合市场情况选择其中一条估值作为公允价值;或者将整个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进行整体估值,常用估值模型有期权定价模型(树方法、蒙特卡罗模拟法),情景分析模型等。
【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第三方估值】信托公司可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的价格数据作为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公允价值。当信托公司认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不能体现公允价值时,信托公司应综合第三方估值机构结果,与托管人协商后,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结果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