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税】一文搞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原则”汇总

上篇文章中【每日一税】2次重大税率调整,新旧税率更替,正确的开票姿势你开对了吗?小伙伴们已经了解了新旧税率适用的判断原则——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分享给大家,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将对基本原则进行拆解,结合具体税收规定给大家进行一一原理解码。

【注意理解】
1、“干活收钱”——即先干活后收钱的模式,也就是说要先发生应税行为,而后收到款项时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此处暂时排除掉“租赁预收款”模式——除此之外,其他先收款的业务并不触发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2、“开票干活”——即先开票后干活的模式,也就是说在发生应税行为之前,先行开具发票时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针对提前开具发票的,只要后续按照合同履约并提供货物、劳务或服务的,不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3、“干活未收钱未开票” ——即先干活但尚未收到款项也尚未开具发票的模式,也就是说要先发生应税行为,如果有合同且约定了付款时间,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如果有合同但未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直接没有合同的,则应当按照货物交付/劳务服务完成/权属变更完成的日期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断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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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1、判断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首先应当区分“营改增前”还是“营改增后”,营改增前包括三项:销售货物、进口货物和提供劳务营改增后包括三项: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2、营改增前:销售货物包括了8种情形,应区分“具体销售方式”进行判断;进口货物按照货物报关进口的当天确认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供劳务需要区分是否收到款项,进而结合合同约定进行判断:先收款的按照收到款项的当天,未收款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收款日,否则按照劳务完成日期

3、营改增后:提供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基本参照“提供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中,“视同销售”按照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日,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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