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对法律文书的审查

  人民法院的审判应当公开、公正;而公开、公正的过程虽有法官来把握,但它有明确的程序法律规定来制约法官,特别是审限规定,因此,法院要追求审务公开,在法律文书上就应当注明诉讼的过程及时间。

  采证说理,简单讲就是指判断原被告输赢的方式方法。采证说理是法官采用双方所举证据,结合原告请求、被告答辩进行论证说理,然后确定证据优势,最后作出诉讼的胜诉方或败诉方的决定。

  在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已经明确,相关的证据也已经在庭上明示,双方当事人均已就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即证据的三性与请求能否支持进行了各自论述,至此,对当事人来讲,这一程序中的任务已经完成,接下来便是法官关键性的判断开始了。

  一般来讲,当事人诉讼,结果总有胜败,那么谁胜谁败呢?谁为什么胜,谁为什么不能胜,谁的证据具有优势,哪些证据能用哪些证据为什么不能用?这些均需要法官来一一说明,当然在说明的过程中必须根据请求,结合证据判断请求是否符合案件性质的法律条款,符合的一般应胜诉,不符合的也须说明不能胜诉的原因。

  采证说理的目的就是要求法官依据证据说话,谁的证据能支持自己的请求或主张,就支持谁;证据不能支持自己的请求或主张的就应说明缺少哪些证明力,以此让胜诉者赢得实实在在,让败诉者输得明明白白,法院应当改变过去那么直接针对原告请求,论证胜诉败诉的做法。原来的本院认为写法存在哪些问题呢?主要是在形式上让人们认为法官进入了角色,反映在原告败诉上,不是论述被告的反驳或主张成立;原告胜诉的,不是论述被告的反驳或主张不成立,而是由法官直接论述原告请求成立与否,把被告的反驳与主张丢在一边,或将被告的反驳与主张用非常简单的一句话来表述,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对当事人的不平等,更体现不了法官的中立与裁判员的地位。这个问题,在法律文书的改革过程中要充分注意并加以改变。

  作为一名法官必须要有超越双方当事人的意识,摆正自己裁判员的中立地位,这个中立地位要贯穿于从立案开始直到法律文书作出这个全过程;法官根据原告的请求、被告的反驳、双方的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综合论述认定谁的证据能支持,其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谁的证据不能支持,请求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最后作出支持谁、不支持谁的结论,对此,关键是论证原告请求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存在还是不存在,是胜诉还是败诉,并在法律文书的文字中表述出来,让案外人也能看出你是中立的,你没有偏向,你是在用证据说话,你的论证说理是充分的、完整的、客观的,是让人口服心服的。这里所采用的方法技巧是:

  1、采用原告证据论证其请求是否成立。

  2、采用被告证据论证其证据能否反驳原告请求与证据。

  3、采用原告证据论证其证据能否反驳被告证据。

  此外,对双方提供的证据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列明,对罗列的证据应当根据提供证据者的目的与理由进行判断,以确认能否支持其请求或主张。这方面,需要坚持一个原则,就是严格法律推理的原则,这是法官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条件,严格法律推理,其目的在于防止出现论证说理时的漏洞,导致在判断结论上出现偏差。

  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应该能够熟练地根据原告的请求推断出案件性质,通过案件性质结合请求推断出应适用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根据该法律条文需满足的条件,推断出该法律事实的举证方在谁。通过一方举证的事实来推断该证据能否支持举证方的请求与主张,或能否反驳对方的证据效力;原告能否证明法律事实的存在;被告能否反驳证明原告主张的法律事实不存在。法律干预除外是原告的主张全部成立,还是被告的反驳全部成立;是原告的主张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还是被告的反驳部分成立,部分不成立;原告主张、被告反驳均不成立。

  在双方证据对峙的情况下,推断哪一方证据为真,哪一方证据为伪,然后确定哪些证据能支持请求,哪些证据不能支持请求,哪些证据能支持反驳,哪些证据不能支持反驳,最后,作出终极判断,确定原告是全部胜诉、部分胜诉,还是全部败诉。

  需注意的是,采证说理是法官采用双方所举证据进行论证说理,然后确定证据优势,最后作出诉讼各方胜诉或败诉决定的过程。对此说理,应当结合案件性质,诉讼请求与答辩,用法言法语来进行,要逐步改变法官用自己的通俗语言或不规范语言来论证说理,语言表达不能婆婆妈妈,必要时法官应当引用相关的法律或合同条文的具体内容来论证,另外,采证说理应该具体到位,特别是对不同的争议,及争议较大的问题,在采证说理上要详略得当,该详细的则详细,该简略的则简略,要把握重点,论证要完整,不能顾此失彼,出现论证上矛盾。

  一份优秀的法律文书实质上是一份特殊规格的优质论述文。在细节上,判决书上要写明立案时间、开庭时间,如有审计的写明起止时间,经过延长审限的,有理由的写上去。当事人要求庭外的2个月调解的,根据自愿原则,应当给予。

此节审查的目的,在于对各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依法进行平等而客观的认定,以体现法官中立性和办案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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