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丨新造船也有大隐患?内支线集装箱船“先天性”缺陷需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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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支线集装箱船

“先天性”缺陷需留意!

国内沿海航行集装箱船,尤其是内支线集装箱船作为集装箱运输的“最后一公里”,是货物供应链中极其重要的环节。宁波海事局执法人员在对集装箱船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新造的集装箱船存在“先天性”缺陷,该类缺陷的长期存在会给船舶带来安全隐患

一、救生筏登乘位置距离最轻载水线

高度大于4.5m未设置降落和回收设备

某轮(安放龙骨时间2019.5.20)FSC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轮为敞口集装箱船,生活区设置在船首,在船首生活区左右两侧仅配备了两只救生筏,船首生活区两只救生筏登乘位置距离最轻载水线高度约为11.2m,大于4.5m,救生筏旁配备了伙食吊,未配备吊筏架,且救生筏为非可吊式救生筏

规范要求:

二、机舱烟囱围壁百叶窗开口上未设置

风雨密关闭装置(烟囱与机舱直接相通)

某轮(安放龙骨时间2019.6.23)FSC检查过程中发现:机舱烟囱围壁设有百叶窗开口,该百叶窗为固定开启型,不能关闭,且未设置风雨密关闭装置,该轮烟囱与机舱直接相通

从防火的角度分析,百叶窗作为处所的进风口应能在被通风处所的外部加以关闭,关闭装置可以是百叶窗的外设盖板、防火挡板或挡火闸,同时必须设有防止空气进入或气体从被保护处所泄出的关闭装置,并能达到适当气密要求。

从载重线角度分析,设在机舱顶棚的百叶窗开口应附装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坚固覆盖,永久的附装在它们的适当位置上,并能保证风雨密

规范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篇/第2-2章/1.16.9:一切通风系统的主要进风口应能在被通风处所的外部加以关闭。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4篇/第2-2章/1.4.1(4):应设有设施,用以关闭可能使空气进入或气体从被保护处所泄出的所有开口。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3篇/第2章/2.6.5:机炉舱顶棚开口,应装设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坚固覆盖,永久的附装在它们的适当位置上,并能保证风雨密。

三、主甲板处栏杆未能按每隔

三根撑柱设一个撑条或肘板支持

某轮(安放龙骨时间2019.6.23)FSC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轮主甲板处栏杆未能按每隔三根撑柱设一个撑条或肘板支持。栏杆是保护船员通道安全的重要构件,切不可偷工减料。

规范要求:

四、敞口集装箱货舱内舱底水高位

报警装置未连接电源

某轮(安放龙骨时间2018.4.12)FSC检查过程中测试货舱舱底水高位报警,发现该轮舱底水高位报警故障,经进一步检查发现货舱内舱底水高位报警装置未连接电源

该轮为敞口集装箱,未设置舱盖,如一旦遇上风雨等恶劣天气,因报警装置故障,舱内积水严重未及时发现,船舶倾覆力矩过大极有可能导致船舶沉没。

规范要求:

《敞口集装箱船检验暂行规则》(2008)/18.6:所有敞口货舱应设置舱底水高位报警装置,该报警装置应在机舱和有人操作处所发出听觉和视觉报警,并应独立于舱底泵控制装置。

五、机舱内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背面

未设置钢制护板

某轮(安放龙骨时间2019.6.23)FSC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轮机舱内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背面未设置钢制护板。一旦机舱失火,梯道是船员逃生的“生命通道”,梯道背面未设置钢制护板,火势过大容易导致船员无法逃生。

规范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6修改通报)/4篇/2-2章/3.3.2(6):上述机器处所和舵机处所内用作脱险通道的梯道的净宽度至少应为600mm,其倾斜角应不大于60°。

如采用梯子作为脱险通道,其型式和尺寸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所有开式踏板的并作为脱险通道的一部分或者通向脱险通道但并不位于受保护环围内的斜梯/梯道以及梯子均应由钢质材料制成。此类斜梯/梯道的底面应装设钢质护板供逃生人员用于防护来自下方的高温和火焰。

六、主甲板出入舵机间的小舱口

围板高度不足600mm

某轮(安放龙骨时间2018.7.18)FSC检查过程中发现:该轮在主甲板设有出入舵机间的小舱口,其所在位置为“位置1”,其小舱口围板高度为500mm,小于规范要求的600mm,通过查询该轮图纸得知该小舱口舱口围设计高度为600mm,说明该轮在建造过程中并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

“小小的舱口围”高度不容小觑,是保证船舶的储备浮力和稳性具有重要意义,船舶根据种类、航区和季节的不同的永久性勘划载重线,并且与载重线有关的各开口保持水密或风雨密,与之相关的船舶结构和构件应满足相应的高度和强度要求。

规范要求: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3篇/第2章2.5.1:在“位置 1”和“位置 2”的舱口,设有衬垫和夹扣装置的风雨密钢质舱盖或其他相当材料舱盖的舱口围板,在甲板以上的高度应符合本章2.4.1的规定。如确认在任何风浪条件下并不影响船舶安全,则此围板高度可以减小或完全取消。如设有舱口围板,则它们的结构应坚固。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第3篇/第2章2.4.1:舱口围板以活动舱盖关闭以及用舱盖布和封舱压条来保证风雨密的舱口的围板结构应坚固,其在甲板上的最小高度应:

在“位置 1”时,为 600mm;

在“位置 2”时,为 450mm。

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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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中的船舶均为近几年建造的新船,因建造过程中的缺陷导致船舶存在安全隐患。避免类似缺陷的出现,一方面需要船检机构严格把关,从“源头”上保证船舶的质量;另一方面需要航运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缺陷及时整改,举一反三,加强岸基支持。

来源:宁波海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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