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占公司20%的股份,公司欠债5000万元,我需要承担1000万元的债务吗?
【案例分析】
20016年9月,甲发电企业从乙公司家购买了500万元的焦炭,用于联网发电,当时约定自焦炭使用后1个月内支付焦炭款,但在已经使用后,甲企业因环保问题被政府查封,现在已经停产,无力支付焦炭款,企业已经资不抵债。
查询到甲公司是20015年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三位股东A、B、C、分别占20%、30%、50%的股份,已经按照比例实际缴纳了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的全部出资。
【诉讼驳回】
乙公司以A、B、C是甲公司股东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A、B、C三自然人承担500万元的还款义务,被法院驳回。
【法律解析】
(1)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由于《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1000万元,A、B、C三人已经足额缴纳,所以A、B、C三人只需要在200万元、300万元和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乙公司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法条链接】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注意:如果公司经营过程中有违法行为,法人代表可能会有相关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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