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据清单的诉讼时代早该结束了

今天来沈阳中院领取对方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由于本案是其他案件衍生出来的案件,已历经多年诉讼,证据材料多且乱,这我虽然有心理准备,但原告竟然整整齐齐装订、提交了二十大本证据材料,还是有点出乎我意料的。

对方把证据梳理得整整齐齐,也做了编页,很正规,但是问题是,对方提交的仅仅是一份证据清单,其中缺少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内容,即:证明内容,也就是说证据材料能够说明什么内容、证明什么内容。

我相信,开庭的时候,对方一定会具体阐述每一份证据的证明内容的。这是举证的基本要求。但对方并没有在提交证据材料的同时将写明证明内容的证据一并提交给法院。其实,原因无外乎两点:

一是,还没准备好,时间比较匆忙,先把证据提交给法院,开庭的时候再补充详细的证据目录。这在实践中其实很常见。实话实说这种方式我也不只一次地使用过,法院限定的时间快到了,没时间弄了,先把证据交上去再说吧。虽然知道证据没编页码,很不地道(对法官和对方律师都造成困扰),但时间来不及了,先提交上去吧……

二是,刻意为之。诚心想让对方不痛快,想给法官制造麻烦!但我从来没有过这种心理,我觉得这种做法也是没有必要的。我坚持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只有给法官乃至对方提供方便,自己的意见才能更容易被倾听和接受。

一般来说,对方不提交带有证明内容的证据目录,就不提交了,开庭的时候再说吧,通常也不会太计较。但今天的情况就有些特殊了,对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实在太多了,足足二十多本,在我看来很多证据与本案并没有什么直接关联,无法准确掌握对方提交该证据的目的,所以有针对性的发表质证意见就成了一件很困难的事情。

基于此,向法院索要对方详细的证据目录就十分必要,甚至是必须的。而且当事人应当提供载明证明内容的证据目录,这是有依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9.14)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所以说,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要求对方提供符合上述要求的证据目录,人民法院是应当责令对方提供的,这不仅符合法律规定,其实对法官自己审理案件也是方便的。没有证据目录的诉讼时代,本该终结了,其实也早该终结了。

对我来说,我是觉得,起草证据目录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所花费的功夫、精力甚至不亚于起草一份代理意见。因为裁判者审案子,主要是在审证据,证据目录是连接证据材料与代理意见的桥梁,证据目录是证据材料的提炼,证据目录又是代理意见的支撑和保障。

很多时候,在起草起诉状或者答辩意见之前,我更愿意先起草证据目录,对证据进行更为详尽的梳理之后,再根据证据的实际情况,从而起草起诉状或者答辩状。这样做一个最直接的好处是:这样法律文书与证据更为贴近,使之更加言之有据,更有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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