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之51:推动制度进步,不负时代使命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完成了该法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大修”——新增条文22条,增长34.4%;修改条文54条,占原法条总数84.4%;没有修改的条文仅10条,占原法条总数15.6%。今天,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正式施行。

行政处罚法制定与完善的历程,是我国国家治理走向现代化的时代缩影。具体而言,1996的制定,主要是剑指行政处罚领域的“滥”与“乱”;2009年、2017年的两次局部修正,主要是顺应刑法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及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本次修订,主要是回应时代呼唤、坚持问题导向、适应实际需要,对行政处罚体制、机制、制度进行全面优化和系统重构。近六个月来,有关新《行政处罚法》的佳作层见叠出,好评如潮。业内专家学者纷纷撰文,悉数新法之纷呈“亮点”。胡建淼教授在《中国司法》2021年第5期撰文认为:“从内容上看,这些修订的内容包含但不限于十一个亮点”。其中的“包含但不限于”,表明“亮点”之多实在是不胜枚举。

新《行政处罚法》实施之际,我也凑了热闹,在7月12日《扬州晚报》A7版发表小文一篇,为新法“预热”。文章认为,新法五大亮点值得期待:一是强化源头规范,明确基本概念、增加法定种类、完善设定权限。首次提出了行政处罚概念,凸出“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特性;将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增补为法定处罚种类;赋予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补充设定”权,建立了行政处罚实施评估制度。二是巩固改革成果,提升治理效能。将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权下放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等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要求。三是健全适用规则,保障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一方面,规定违法所得的概念与没收范围,延长重点领域违法行为追责期限,依法快速、从重处罚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解决重大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惩处力度不够等问题,保障行政执法有力度。另一方面,杜绝“为罚而罚”,推行“柔性执法”,坚持“小错轻罚”“轻微免罚”“事不二罚”“过时不罚”,增加“首违不罚”“无错不罚”,明确“从旧兼从轻”适用规则,彰显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行政执法有温度。四是完善处罚程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降低简易程序适用门槛,提高当场收缴罚款数额;加强对非现场执法的规范,遏制随意设置、不合理设置及由此形成的“天价罚单”现象;明确事先告知内容,解决告知不具体、不规范等影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问题;完善听证制度,扩大听证适用范围,延长听证的提出时间,明确案件排他性规则,解决听证程序使用率偏低和“听而不证”问题;增加电子送达方式,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难问题;增加行政处罚协助制度,解决推诿扯皮问题。五是加强监督制约,促进依法行政。确立立案制度,明确普通程序办理期限要求,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加大追责力度,对该制止违法行为不制止、该立案不立案、该处罚不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不移送等情形,严肃追责。

法律的“亮点”,属于个人学习理解范畴,允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对于其内涵,特别是有关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的规定,却是严格与刚性的化身。作为国家治理手段的组成部分和国家行政权力的重要一环,作为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及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行政处罚法》与每个人息息相关,值得全社会认真学习领会。自毕业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从事着与行政执法相关职业,不知不觉已逾30年。尽管如此,面对新法,我依然不敢说已经准备好了。自今年2月16日第一篇文章在微信公众号推出以来,我一直坚持着学习思考,不知不觉已逾50篇。尽管如此,面对新法,我依然不敢说已经全都懂了。行政处罚法有着博大精深的体系,短短半天、一天的培训,只能解决初步认知问题,真正学懂弄通,需要锲而不舍、心无旁骛地潜心钻研。新法虽然实现了行政处罚的制度进步,但在很多方面只是初步的,对于一些有争议的领域仍然没有触及,存在进一步优化提升的空间。近期推出的一些文章表明,它在执行中还会发生争议。特别是没收违法所得、一事不再罚款以及首违不罚、无错不罚等制度,还有待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适逢新《行政处罚法》施行,我的系列文章也打算告一段落。感谢网友们的浏览、转载、打赏,感谢“醉在夕阳里”“城管议事园”“交通执法之家”“农夫学法”等公众号的转载。有了大家的鼓励,我才能坚持写到今天,并将会一直写下去。欣逢新时代,阔步新征程。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部作为“行政三法”之一的重要法律,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更有力的作用,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再立新功,再创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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