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看懂资管新规“信托细则”
2018年银保监会 信托部向各银监局下发《信托部关于加强规范资产管理业务过渡期内信托监管工作的通知》,37号文也被认为是资管新规的“信托细则”,从内容上看,37号文明确了过渡期内信托业务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但在内容上仍存再细化的空间,未来银保监会大概率还会出台内容更具操作性,适用期限更久的资管新规“信托细则”。
一、确对信托业务的管辖规范
明确资管新规对信托业务管辖范畴,强调实质重于形式
37号文明确指出,将对资金信托业务严格按照资管新规要求予以规范。且各银监局信托监管处室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加强对各类信托业务及创新产品的监管,还原其业务和风险实质。依照资管新规的规定,信托公司开展的业务中,只有资金信托属于资管新规管辖范围,公益信托、家族信托和服务信托都不属于资管新规的管辖范围。
正因为资管新规给财产权信托留下了口子,这种业务有望成为信托公司拓展的重要方向,为了防止信托公司以开展财产权信托为名逃避监管,37号文强调以财产权信托名义开展资金信托业务的,同样适用资管新规。这种业务目前多表现为以信托受益权为基础资产设定信托的形式。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业务并非不能做,而是要遵守资管新规有关嵌套、分级比率等方面的限制。
二、家族信托规范
明确家族信托各项基本要求,强调家族财富传承
37号文明确指出,家族信托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之力、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单纯追求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具有专户理财 、资产管理性质的业务不能划分为家族信托。这样的规定表明监管部门鼓励开展真正意义上的家族信托的监管导向。将家族信托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区别,明确“代客理财”并非家族信托的目的,家族信托需要体现出家庭财富保护、传承和管理的理念,实现家风、财富的代际传承。37号文还规定家族信托财产金额或价值不能低于1000万元,这一规定抬升家族信托业务的门槛,给目前市面上流行的小额标准化家族信托业务的拓展增加了难度。
三、事务管理类信托监管
明确对通道业务加强监管,强调合法合规
37号文规定,对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要区别对待,从信托目的、信托资金来源及用途等方面加强对合法合规性审查,严控为委托人监管套利、违法违规提供便利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支持信托公司开展符合监管要求、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事务管理类信托业务。通道业务的存废,自资管新规征求意见稿出台以来一直都是讨论和关注的要点,本次37号文的规定,正如业内所描述的,保留了“善意”的通道。
自今年1月《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有关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发放委托贷款的规定出台后,社会融资数据出现大幅下降。信托作为具备发放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如果再把这个资金出口关掉,对社会融资的规模稳定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我们认为,通道业务本身并没有好坏之分,只要能把握住“善意”本质,从通道目的、资金来源和用途上确保其合法合规性,反而有望成为稳定社会融资规模、引导资金投向实体经济的一把利器。
四、资金信托负债比例规定
明确资金信托负债比例规定,强调统一认识
资金信托负债比例须按照现行相关信托监管规章执行,即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资管新规规定,每只私募产品 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分级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自征求意见稿以来,业界对此就多有讨论,信托公司究竟是要恪守《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还是根据资管新规相关精神,尝试开展负债经营,一直没有定论。本次37号文明确了在过渡期内,过渡期结束后,资金信托是否可以与其他资管产品一样开展负债经营值得关注。
37号文继续明确要贯彻“统一资管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服务实体经济”的主旋律。目前,行业正处在业务转型与监管趋严的大背景下,各种负面消息空穴来风,让从业者惊慌失措;而利好消息又容易被当做救命稻草,遭到过度解读。我们认为,未来,随着37号文的落实,资金信托仍将会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而公益信托、家族信托、财产权信托、资产证券化 产品等得到监管支持的业务将有望迎来重大发展机遇期。正确把握监管导向,致力于开展监管鼓励的业务,开展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产业政策导向的业务才是信托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选择。